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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两天后才就医,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知行不疑 2023-02-19 发布于江苏

裁判要点

1. 翁某受伤时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翁某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2. 翁某作为普通劳动者,上班摔倒后,回家休息静养以待恢复,直至疼痛不能缓解后才去医院治疗,符合常理。

案例来源

案号:(2021)苏06行终213号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6日,翁某在车间内滑倒,提前回家,未就医。

2019年9月28日,翁某至医院就诊,报告单诊断意见为“T11、12椎体轻度楔形改变”。

2019年10月9日,翁某至医院就诊,诊断为“T11、12压缩性骨折”。

2019年10月14日,翁某因身体不见好转,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椎骨折”。

2020年4月28日,翁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7月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翁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的决定。

法院认为

一、关于翁某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是否属于认定工伤对象的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一方面,翁某受伤时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另一方面,翔飞公司通过按月打卡的方式向翁某发放工资,并通过电子考勤的方式进行管理,符合劳动关系中职业性、稳定性的特点,故翁某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翁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就翁某在上班时摔倒的事实,除其本人陈述外,陈某陈述,2019年9月26日,吃完午饭,老板娘给我说,翁某摔了,让我送她回家,我骑的电瓶车,当时翁某坐我电瓶车的时候,腿不能抬上去,是老板娘把翁某的腿搬上去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人社局对奚某进行调查时,奚某明确表示车间内有监控,但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及一审期间均未提交。从公司二审时提交的视频来看,其能反映刘某让陈某送翁某回家的部分过程,但翁某上电瓶车至出电瓶车棚一段时间的视频存在明显缺失,公司以该视频证明刘艳未帮翁某把腿抬上电瓶车,达不到证明目的。

最后,2019年9月28日,翁某至医院就诊,主诉“腰部外伤伴疼痛2天”,告知病史为“2天前上班时在车间跌倒,造成腰部疼痛”,2019年10月14日,翁某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胸椎骨折。虽然从表面上看,翁某最初陈述的是腰部疼痛,而最终被确诊为胸椎骨折,但翁某作为普通劳动者,上班摔倒后,回家休息静养以待恢复,直至疼痛不能缓解后才去医院治疗,符合常理。同时,胸椎12节位于第11节胸椎和第1节腰椎之间,紧挨腰部,翁某作为非专业人士,陈述腰部疼痛,实属正常

综上,翁某所受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人社局认定翁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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