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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重大变化:委托贷款究竟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贷款?

 随手一阅 2023-02-20 发布于浙江

通过商业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向第三方发放委托贷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并受到民间借贷的规制?

此前倾向性的观点是,此类贷款,出借方和借入方确定,再通过商业银行或者信托公司渠道发放贷款,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利率受到民间借贷的规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刊登的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此案成为标杆案件,此后众多案件以本案作为参考,将委托贷款作为实质性的民间借贷案件处理。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坚持认为“委托贷款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此与金融借款合同具有类似之处。但另一方面,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亦有相通之处。首先,金融机构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其次,是委托人而非贷款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再次,委托贷款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别无二致。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贷款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确定可参照的规则。”

再如,(2021)最高法民申214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认为:“本院认为,齐商银行西安分行虽是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巨富公司发生借款关系,并未自主决定贷款的具体事项,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红岭公司的意志。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红岭公司在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的同时实际承担巨富公司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齐商银行西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上系红岭公司与巨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本案《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是红岭公司,债务人是巨富公司,该合同的实质是红岭公司借款给巨富公司,即民间借贷合同。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贷款实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委托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齐商银行西安分行在委托贷款关系中仅为红岭公司的代理人。原审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专委刘贵祥在《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提出“根据金融行业通常的理解,委托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依法开展的委托代理业务,以及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收取约定的服务费用,不承担贷款资金的信用风险,具有为委托人提供“贷款通道”的特点。应当注意的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通道业务的规范,仅指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借用“通道”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将委托贷款“穿透”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做法,是对相关监管政策的误读误用。委托贷款是纳入监管的一项金融业务,应当与金融借款合同做相同的处理。”

刘专委的意见原意应该是针对委托贷款的利率的,认为委托贷款的利率应该受到金融监管的规制,这也是减轻企业贷款成本的考量出发点。但是对于委托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的上述意见,根本上推翻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不仅今后委托贷款的利率上限受到限制,也将对个人通过委托贷款渠道多次贷款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也将构成重大影响。不过这个问题,也说明“穿透性审查”确实有很多不确定性,与监管强度是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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