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钱的事情,都没那么简单 企业融资难,委托借款来帮忙 借钱的时候义正严词,还钱的时候推三阻四 非本人名义借款出去被拒还款 难道非本人名义借出的钱就不是自己的? 非本人名义借款可直接向借款人主张还款? 首先需要知道这里所说的非本人名义是什么意思,非本人名义不是指跟自身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将自身作为委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即第三人签订合同时不直接与借款方本人签订,但在订立合同的同时是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委托人没有具体的身份限制,是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政府部门、个体商户还有个体自然人都可以提供委托贷款资金。 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其合同内的借贷金额、时间、利率、期限等都是贷款方和借款人自行商定的,银行不多加干涉,只收取手续费。 因此委托贷款就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可享受民间借贷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案例: 长富基金与兴业银行、中森华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长富基金委托兴业银行向房地产公司贷款6.3亿元。借期为四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6%,第四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按自然季结息。 合同约定,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金及利息的,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2013年12月,长富基金通过兴业银行向房地产公司发放了第一期委托贷款4亿元。 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长富基金提起诉讼,主张房地产公司未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提前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违约金1.26亿元。 此案件中涉及到几个问题: 第一、长富基金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1、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之前,第三人是需要提前知悉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的,因此房地产公司是知道长富基金和兴业银行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2、在委托贷款的合同里有一条内容需要注意,“受托人可以按照委托人的书面要求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借款人提起诉讼”,即表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受托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委托人并保护委托人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中关于委托人可以受托人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的规定也是以法律的角度维护委托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长富基金作为委托人不管是合同内容,还是法律条款制约下都是享有优势地位的,是符合适格原告性质的; 第二、房地产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相应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按期还款,这里指的是利息,长富基金损失的也只是因为房地产公司没有按时归还利息导致的经济损失。 长富基金在贷款合同中签订的未按时还款,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严重超出了原逾期利息。 按照民间借贷利息以银行授权规定的4倍为限,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房地产公司不需要支付1.26亿元高额违约金。 第三、利息应该如何算 1、有约定。若是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就约定好了逾期还款利率,则按照借贷合同内容实施即可,但是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还涉嫌违法犯罪。 2、没有约定。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法院不予支持;定了借款期内利率但是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1、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借款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已经知晓银行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仍签订贷款合同说明是承认委托人在此借款合同中的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因此若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未偿还请借款,委托人可以不通过银行,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归本还息的。 所以,如果你有遇到相应的借款纠纷,建议可以先找借款人协商还款,能不采取诉讼的方式要回自己的款项当然最好,毕竟诉讼也是要花钱的,可若是协商还款无效就建议直接起诉。 借款合同,不只是为了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对于借款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和规范的作用。合同性质的认定对于合同系效力,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内容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借款人在出借资金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与第三人协定借款内容,还款的期限、利率、罚息,具体如下, 1、提前协定借款的金额与事项。确保借款方借款用于法律规定以内的活动范围, 2、协定好的还款日期和金额不得随意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改或增加, 3、逾期还款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委托贷款主要是企业之间为了解决融资难筹集资金的融资渠道,现在中小企业依然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委托贷款仍对企业阶段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国家政策对于借款放贷的力度抓的越来越紧,加上“套路贷”扰乱市场秩序,未来对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规制较之以前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严守红线,合法合规的从事委托贷款业务才是长久之计。 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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