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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与赠予有什么区别?

 随手一阅 2023-02-20 发布于浙江

您好!

房产继承、赠与属于房产过户的两种方式(还有一种方式是买卖)。这两种方式还是有比较大区别的,概括起来,主要有六点区别:

区别(一):发生的时点不同

  • 房产赠与属于房屋产权人的生前行为。
  • 房产继承属于房屋产权人的身后行为。

房产赠与属于一种合同行为,由房屋产权人(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受赠人。因此,赠与行为发生在产权人生前。

财产继承发生的时间点自被继承人过世之时开始。因此,房产继承特指在原房屋产权人过世之后才发生的一种过户方式。

区别(二):涉及到的税费不同

房产赠与,对于赠与人而言无税;对于受赠人而言,需要缴纳3%契税。此外还会涉及到一些诸如评估费、工本费之类的小额费用。

房产继承,对于被继承人、继承人而言均无税。但是,因继承方式不同,涉及的费用有所区别:

  • 最直接、省钱的方式就是所有继承人直接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无需公证,不需要缴纳公证费。
  • 常规的惯性操作(因为之前的政策规定是房产继承必须公证,现在已经取消),是继承人先去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做公证,拿到继承权公证书,随后凭借公证书去办理继承过户。这其中,将涉及到1%左右的不菲的公证费用。
  • 如果继承人对房产继承有争议纠纷,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具体诉讼费用视情况而定,给不出标准。

区别(三):办理的麻烦程度不同

  • 房产赠与办理起来比较方便,直接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即可,而且只涉及到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
  • 房产继承的办理非常麻烦,需要所有继承人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中过世人员的死亡证明、房产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这其中的麻烦,一是上述材料整理起来很费事,二是需要所有继承人参与,更甚的,有些继承人找不到、有些继承人已经过世又牵扯到过世继承人的子女,等等。

区别(四):受让房产的资格不同

  • 房产赠与,有些地方规定的资格是与购房资格挂钩的——不具备当地购房资格、家庭名下房产已达限购上限等,则不得接受房产赠与。
  • 房产继承则不受限制。继承人是本地还是外地甚至已经加入外籍、有无当地购房资格等等,均不影响其继承权。

区别(五):对于得房者而言,房屋产权的共有情况有一定区别

  • 房产赠与,可以指定单独赠与给受赠人个人。例如,父母把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子女,可以指定仅赠与给子女个人,不作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 房产继承,因继承方式而有所区别。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人所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遗嘱继承,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单独由继承人个人继承,则继承所得为继承人个人财产,否则为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

区别(六):“反悔”的方式不同

房产赠与有两种“反悔”方式,主要指赠与人的“反悔”:

  • 一种方式是在赠与完成之前,只要房产赠与不带有公益、道德性质,或未经公证,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
  • 另外一种方式是赠与完成之后,若受赠人触发如下情形,则赠与人可在得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把房子要回来: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房产继承,对于房屋产权人(被继承人)已经不可能“反悔”。对于继承人而言:

  • 若房产已经继承过户完毕,则不能再“反悔”,房屋将确定归继承人。
  • 在房屋继承过户之前,继承人可以自愿选择书面放弃,也可以通过举证,主张自己分得多少份额,或主张其他继承人少继承、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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