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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判例: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

 随手一阅 2023-02-20 发布于浙江
江苏法院判例: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永某高电器公司基于苟某怀的申明,没有为苟某怀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规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下,苟某怀要求永某高电器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自永某高电器公司依法应当为苟某怀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苟某怀于2008年2月16日与永某高电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9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审法院以2014年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自2008年2月起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至2015年12月,符合相关规定。

2014年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0507元/年,苟某怀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08年2月至2015年12月)为46006元(70507元/年÷12个月/年×7.83个月)。

裁判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民终8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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