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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自行收回宅基地,镇政府你要责令他改正!

 神州国土 2023-02-20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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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为棚户区改造,村委会启动自主腾退工作,为了尽快完成腾退协议的签署,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未签约的农户的宅基地直接收回,地上房屋一并拆除。针对村民代表决议收回农民宅基地的行为,镇政府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中在明律师闫会东将展开论述。

案情介绍


小王系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还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21年8月,该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了自主腾退项目,小王的房屋被列入腾退范围内,因为人口认定存在争议,小王一家没有签署补偿协议。

2022年3月的一天,村委会突然在小王家门上贴了一份通知书,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全村就小王家还没有签约,限小王家3天内来村委会签约,如果不签,就收回宅基地,拆除房屋。

第二天小王抱着期待找到村里,希望村里能够解决人口认定问题,村里明确表示,已经形成决议了,要么签约,要么拆房。双方自然没有谈妥,三天内没有完成签约。

到了第四天,小王还在单位上班,突然接到了朋友的电话:你家被强拆了。小王很愤怒,直接向镇政府提交一份查处村委会违法决议的申请,镇政府经过一番调查,作出村委会不存在违法之处的答复。小王失望之极,委托律师起诉镇政府的违法答复。

律师分析


律师经过梳理案件材料认为:

镇政府的答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且未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其作出的被诉答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村委会的决议显示是该村股东代表会作出,股东代表显然没有决议收回宅基地的权限,更无权强制收回宅基地、拆除地上房屋。

第二、该村委会表示是因为自主腾退才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镇政府并未核实腾退是否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因此镇政府的答复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被诉的答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三、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种情形。按照该规定,村委会想要收回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指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因为该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还需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议,决议通过之后还需向镇级政府提出申请,同时需经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级政府批准程序。就本案而言,村委会仅仅通过股东代表决议就收回了小王的宅基地,将小王的房屋拆除,这个行为明显是错误的,镇政府的答复对此却没有任何认定,该答复显然违法。

律师提示


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决议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呈现上升趋势。如果被拆迁户收到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通知书》,千万不要无动于衷。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如果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要由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镇政府不依法处理,我们可以直接把镇政府推到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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