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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税二稽罚告〔2023〕12号温州某公司虚开被罚40多万元

 刘刘4615 2023-02-22 发布于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3〕12号

纳税人识别号

对你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人民路付8号(下埠村委会对面),法定代表人:张生)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目前状态:非正常,属走逃(失联)企业。你单位2018年12月期间总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对外开具25份增值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194731—06194755,金额合计2473715.00元,税额合计395794.50元,价税合计2869509.50元。)且你单位未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结合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非正常户信息、发票领购、开具情况、税费申报情况以及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认定你单位无真实交易,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银行对账单、主管税务机关非正常户认定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文件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23500.12元处以1倍罚款,共计423500.1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了!

亚太新税(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对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申报资料进行分析,重点了解纳税人纳税年度的下列情况:

(一)企业基础信息、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以及当年主要经营决策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二)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等对年度申报的影响;

(三)财务决算及其审计结论;

(四)财务部门基本情况;

(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六)其他与年度所得税汇缴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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