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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数字检察的界限

 隐遁B 2023-02-22 发布于广东

数字检察机构和机制正在逐步完善,有的地方快,已经有独立的部门来运行数字检察工作,有的地方慢,还在观望改革趋势。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数字检察能够具体呈现出来的工作,实际就是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

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大数据比对碰撞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一种方式,建立的模型实际就是一个应用程序。但目前基于检察业务开展而设计的应用程序有很多,哪些属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可以归入数字检察的范畴,而哪些又只是检察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成果,可以纳入法治信息化工程,但不适合纳入数字检察范畴。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一种是辅助办案系统。辅助办案系统严格来讲已经是比较先进的检察信息化产品,其本质是借助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来辅助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辅助办案系统有一定的智慧性,因为他需要掌握比较广泛的专业知识,通过这些专业知识的归纳和具体运用,帮助办案人更为精准和高效的处理案件。比如刑事检察的量刑辅助系统,就是以量刑指导意见为根本,结合具体罪名、事实和情节帮助办案人输出合适的量刑结果。还有文书矫正工具,也是通过规范文本的方式帮助办案人提升文书的质量等。

第二种是辅助管理系统。辅助管理系统是基于检察业务管理的需求来制定的,目前主要是以案管部门为主,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的制定和使用,可以提高检察内部管理的质量和效果。比如案卡填录质量管理系统,就是根据案卡填录规范来提示办案人准确及时填录案卡,确保系统规范使用和数据正确生成。还有各地的业务质效管理系统,也是通过评价指标的数据化管理来实现检察业务的质效提升等。因为是内部管理,也可以叫内部监督,所以这些系统也会输出一些问题线索,提供给案管部门去开展监督,这种模式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辅助管理系统开展的是内部管理监督,不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这是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类就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尽管这个概念目前也没有准确权威的定义,只有一个功能性的表述,即通过大数据挖掘比对碰撞分析来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从这个角度理解,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是一项办案工具,通过这个模型,可以直接发现问题开展监督,这是与辅助办案系统最本质的区别。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不是检察工作的信息化,而是检察工作的拓展与延伸,是传统监督方式无法实现或者无法高效实现的补充。如比较有名的非标油偷逃税法律监督模型,其发现的问题以及发现问题的方式,是传统办案方式无法实现的,这也是大数据法律监督建模的价值和魅力所在。

  第四类则是一些平台系统。这些系统本质来讲,单纯就是工作的信息化,利用信息化技术将线下的工作移到线上去办理,实现业务的信息化开展和信息化管理。最为特征的就是我们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以前的大统一系统),将所有检察业务全部搬到线上办理,为其他信息化工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还有一些外部的平台系统能够与检察业务产生关联,比如一些政府的投诉反馈平台,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平台等,他们都可能为检察监督提供一些有效线索,但他的逻辑并不是通过数据碰撞来输出线索,而是类似于一个线索管理平台,并不能归属大数据法律监督,也就不属于数字检察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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