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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的三次变革

 南国红叶LY9 2023-08-10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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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23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指出,“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先导是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实现法律监督方式现代化?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顺应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发展趋势,深入贯彻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变革为切入点,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进行全局性、重塑性变革,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现代化,进而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一、信息化推动司法办案模式第一次变革:从线下到线上、从分散到集中、从纵向为主到纵横一体



变革的背景。检察机关从改革开放后恢复重建,一直是“串联式”的办案模式,各业务条线自己受案案件自己办理,即使同是刑事检察,批捕、起诉也是各自受理、各自办理。办案基本是靠“一支笔、两条腿、一张嘴”,监督管理主要依靠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科层式”的行政管理方式,按照“三级审批制”进行。这种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不分的模式,受条件、理念和水平的限制,存在了较长时间。由于各个条线相对独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监督制约和信息互联互通,办案质效受到很大制约。同时,检察机关任务日益加重、案多人少等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向信息化要战斗力、以信息化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普遍共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的第一次变革应运而生。

变革的方式。第一次变革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13年在全国四级检察院全面上线运行为标志,此次变革实现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从“纸上办案”到“网上办案”的革命,充分发挥了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办案质效,规范了司法行为。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按照“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运用一个平台、案件全部在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统计、网上管理。同时,为解决检察机关“串联式”办案各自为政的困境,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成立案件管理部门,作为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并指导检察业务系统应用。此次变革,改变了以往各业务条线各自为战、缺乏集中统一管理的司法办案模式,各业务条线通过案件管理部门这一“枢纽”,实现了检察业务之间“并联式”沟通。

变革的成效。一是实现检察机关办案过程的流程固化,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检察机关各项职责梳理为197条业务流程,通过配置文书、案卡、数据项,对每个办案流程和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各项预警功能,把各项业务流程化、标准化、透明化。二是实现检察机关办案信息的互联互通,有效提高办案效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通过案件信息和文书跨部门、跨院流转功能,实现上下级之间、本级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让数据多跑路,节约办案成本,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实现司法办案过程的可查可控,强化了内部监督管理。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在网上运行,程序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实现了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和监督,加强了对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四是带动案件全流程集中管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利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开展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文书管理等工作,发挥案件受理、流转、监控办案活动的中枢职能。

二、数字化推动司法办案模式第二次变革:从被动到主动、从个案到类案、从碎片化到系统化



变革的背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新型犯罪不断涌现,执法司法深层次问题和行政监管漏洞日益凸显,而检察机关受传统理念、体制、机制、能力等各方面条件制约,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检察机关顺应数字革命,推动司法办案模式的第二次变革。一是新形势新技术变革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检察机关数字化变革,是顺应时代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二是数字时代背景下犯罪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犯罪逐渐呈现网络化、隐蔽化、智能化、国际化趋势;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利用执法司法、制度管理漏洞或部门之间信息壁垒反复作案,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给新时代的犯罪治理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带来新的挑战。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职作出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已从4项拓展到了13项。但在实际办案中,大量的未起诉案件、法院执行案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由于数据壁垒,没有依法纳入检察监督视野。四是传统的监督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目前总体还处于传统的“被动受案、个案办理”模式,具有被动化、碎片化、浅表化特征,受能力、方式、手段、渠道等多方面的掣肘,凭借传统的司法办案模式无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变革的方式。最高检党组回应时代需要,提出“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数字检察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构建监督模型,充分利用数据、算力和算法,践行“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消除监管的空白和缝隙,实现从个别、碎片、偶发、被动的监督向全面、整体、系统、主动的监督转变。一是加强数据源的获取和管理。数据获取是数字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与数字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有三类数据:一是检察内部数据,包括业务数据、办公数据、队伍管理数据、检务保障数据;二是政法、行政共享数据,如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撤案、刑拘数据,审判机关的判决、调解、执行数据,行政机关的许可、处罚等已经作出结性结论的基础数据;三是社会公共数据,如12345举报记录、信访、电子政务、社保、企业登记等数据,作为内生数据、共享数据的有力补充。二是研发应用监督模型推动溯源治理。数字检察引领办案人员转变传统的办案思维,以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办理案件,从个案“小切口”发现类案的逻辑规则和特征要素。数字检察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供的类案监督点和监督规则梳理形成“法律语言”,协调技术部门将其转化为“机器语言”,建立法律监督模型,通过算法统筹数据和算力,让监督模型具备逻辑思维,从海量数据中发现类案线索,落地成案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协力破解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三是做好类案线索管理工作。规范线索的归集、分流、移交、跟踪、指导、督办、反馈等流程,形成闭环管理,防止线索的搁置和流失。

变革的成效。检察机关不再局限于个案审查、卷宗审查、人工审查,通过数字赋能,最大程度激发了数据对检察监督的叠加、倍增作用,让监督线索发现难、工作碎片化、质效不突出等瓶颈问题有了新的破解之道,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全新的方式和手段,从而实现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从传统监督向大数据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社会治理的重大转变。

三、智能化将推动司法办案模式第三次变革:从人工到智能、从实体到虚拟、从治理到预防



变革的背景。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已从互联网时代逐渐步入人工智能时代,依托复杂的算法与平台,人工智能可以帮助人类完成很多传统人力难以完成的任务。人工智能不仅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对法律制度及司法应用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将引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的第三次变革。

变革的可能方式。一是虚拟检察官深度参与司法办案工作。未来的“元宇宙”场景中,办案人员进入实体映射的虚拟看守所提审或虚拟法庭开庭,基于人工智能的虚拟检察官以“数字人”形态进入同一场景,辅助办案人员完成提审、开庭等任务。此外,人工智能可以通过识别电子卷宗、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自动完成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等相关文书的拟制工作,检察官在此基础上,对报告进行审核即可完成办案工作。二是虚拟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辅助完成事务性工作。通过机器学习、语义识别、大数据计算等技术,虚拟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完成笔录制作、案卡填录、归档等大量事务性工作。三是虚拟检察官深度参与案件管理工作。虚拟检察官深度参与司法办案工作,所有的行为都将通过在线方式实现,司法办案活动将全程可控、可查。负责管理的虚拟检察官通过特定程序,对司法办案活动进行全天候、全过程、静默式监督管理,及时提醒和纠正不规范做法,大大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四是电子取证精确分析。在办案中可能涉及电子文档、电子邮件、音视频、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数量巨大、内容繁复的电子证据,人工智能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大量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分析,提取出检察官办案所需信息,排除不相关信息。

变革效果展望。一是司法办案和管理效率极大提高。虚拟检察官可以辅助检察官完成提审、调查、出庭、阅卷、证据审查、法律文书拟制等项工作,虚拟检察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完成笔录制作、案卡填录、归档等大量事务性工作,从法律文书中自动提取相关案卡信息,自动生成报表和分析报告。二是办案质量极大提升。基于ChatGPT技术的人工智能检察官,通过对海量案件进行分析学习,不断提取、区别犯罪特征;通过与检察官深度聊天,为检察官决策提供帮助;从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常见犯罪入手,通过深度学习训练,识别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审查意见建议,辅助检察人员办案。三是助力预防犯罪。利用人工智能,不仅能够加强对犯罪态势的感知、认知、预测和预警,而且能够降低犯罪预防的成本,做到预测犯罪、实时预警、指引侦查、辅助起诉,实现司法执法智能化一体化,为检察监督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大助力。

(作者申云天为最高检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长、二级高级检察官,高阳为最高检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王飞为山东省日照市检察院数字办副主任)


编辑:李娜 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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