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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35】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能否起诉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

 隐遁B 2023-02-23 发布于广东

答: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当借款人没有履行归还先到期借款义务时,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T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1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了约定利息,没有偿还本金。被告通过换据的方式重新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3月28日归还21万元,于2016年7月28日归还30万元,利息按月率1.3%计算。21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索未果,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全部本金5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被告T公司辩称:借款51万元属实。利息支付至2016年1月28日。被告与原告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尚有30万元借款未到期,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归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T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陈某借款51万元,同日,陈某将款项汇入T公司指定账户。2015年6月28日,T公司向陈某出具借据,借据上注明借款期限为7个月,即2015年6月28日至2016年1月28日,利息按月支付,利率为1.3%。2016年1月28日借款到期,T公司仅支付了利息,没有偿还本金。当日,T公司采取换据的方式,重新向陈某出具借条,借条约定于2016年3月28日归还21万元,于2016年7月28日归还3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每月6630元。借款到期,T公司没有归还21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T多次催索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T公司归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皖0825民初830号民事判决:被告T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晓兰借款本金5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T公司向陈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T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及时归还借款,换据后再次违约,其行为表明该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陈某主张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依法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2016)皖0825民初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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