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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评估报告不满意,应当如何维权?

 神州国土 2023-02-24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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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会对国有土地及上房屋进行征收,谈及征收,势必要涉及到拆迁及拆迁的补偿款,而拆迁补偿款中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实践中,为了加快征收的进程,评估报告制作的程序并不规范,导致房屋评估的结果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当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时,应当如何维权呢?



首先要确定的是,在面临征收时,评估报告作为补偿的重要依据,关系着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


因此,评估机构的选择至关重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就要求征收主管部门在实施征收时,应当提前告知被征收人享有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在评估机构无法协商一致选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但是房屋机构选择的权利始终在被征收人这一方。



其次,在评估机构的选取上,评估机构首先应当具备评估的资质,评估机构的估价师也有评估的资格。


在经过征收部门的委托、实地勘探、调查被征收房屋的实际情况后,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规范的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作出价格评估,并出具正式的房屋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报告及结果不满意时寻求救济的途径。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但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会出现将初步的评估结果作为正式的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此时涉及被征收人重要利益的评估报告却往往以一张或几张评估报告表(分户评估表)的形式进行代替且评估结果与实际结果差异过于悬殊,导致被征收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对于评估报告和结果不满意时,我们可以尝试如下两种方式:

第一,在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时

首先要核对房屋的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内装修装饰信息是否和实际情况一致,是否存在缺项漏项。

其次,对于房屋评估报告必须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估,从评估的启动、实地勘探、分析等等程序后,方能作出评估报告。

此时,被征收人如对于评估报告和结果不满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复核评估。


第二,复核评估申请提交后

如果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复核评估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十日内应当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时,作出的评估报告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报告和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及时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家进行鉴定,或是及时委托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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