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具体是指银监会下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年),虽然发布时间较早,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但目前仍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的基本框架,也是商业银行对信贷的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从事信贷业务及金融法律事务一定要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充分的了解。 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法律性质问题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银监会以“令”的形式公布的。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三个办法”均是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通常认为“三个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可以依据上位法设定行政处罚(也有人从《立法法》分析,认为“三个办法”严格意义上只是行业规范性文件);而“一个指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应属规范性文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共同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从监管上看,“三个办法”属于审慎性经营规则。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审慎性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三个办法”是对贷款业务活动的规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等多个方面,属于审慎性经营规则。 另外,由于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指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等。这些风险特征使得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贷款,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还需要专门制定《指引》。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目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目标就是要促进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强调实贷实付,防控贷款被挪用的风险,促进银行实现贷款的精细化和全流程管理,规范和强化贷款风险管控,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金运作体系最主要、最关键的平台,不只是把钱贷给借款人,还要监控借款人怎么花钱、把钱花到哪里去、有什么样的用途,银行必须严格遵照监管要求操作,才可以达到资金监控的效果;同时,银行还要监管回笼资金,保障银行、储户及国有资产的利益。 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基本原则 (一)强调全流程管理原则。 (二)强调诚信申贷原则。 (三)强调协议承诺原则。 (四)强调“贷放分控”原则。 (五)强调实贷实付原则。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要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其关键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特别是把受托支付作为了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而不是由借款人支付资金,这确保了贷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一致,有效降低了信贷风险,也降低了借款人的财务成本。 推行实贷实付,除了有利于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避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等,还有利于贷款人提高贷款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跟踪,为实现全流程管理、协议承诺原则提供了操作的抓手和依据,有助于贷款人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六)强调贷后管理原则。 贷后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以后所开展的所有信贷风险管理工作。“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沿袭商业银行传统贷后管理方式的同时,强调银行要介入重大经营,加大银行对借款人的话语权,要求银行要做到:监督贷款资金按用途使用;对借款人账户进行监控;强调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和约束性;明确了贷款人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 为此,要求银行“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参与借款人贷款重组,维护贷款人债权”。 (七)强调罚则约束原则。 罚则约束是指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于明显违反贷款新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利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给予处罚,以保障办法的执行力。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可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 不落实有关规定,将面临严格的监管处罚: 一是采取监管措施。采取监管措施的法律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包括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调整高管人员等,针对的行为主要涉及制度建设、流程、执行等全局的问题。 二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针对的多是具体的行为而非制度流程。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给予高管纪律处分、取消高管任职资格。如对贷款调查、审查、放款等环节未尽职的除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可处以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罚款;对越权审贷、违规放贷、违规支付贷款资金的,除采取监管措施外,可处以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罚款。 四、三法一引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发布,对商业银行审核贷款和发放贷款的规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商业银行必须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根据企业提供的真实完善的合同,对大额贷款采用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的原则,控制贷款资金流向,严格贷后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和贷款被挤占挪用。 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应看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制度层面对银行防控风险进行了顶层设计,其中的标准并不高,是银行最基础、最低限度必须遵照的准则,银行在结合自身业务实际的基础上进行流程设计、岗位安排、合同完善、严格管理等方面出发,来防范风险漏洞,强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是监管部门有了对银行信贷业务合规性审查的基本准则,管理及处罚均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和依据。 三是一旦发生贷款诈骗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以有了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罪责以及银行人员做到尽职免责对抗刑事责任追究的基本衡量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的发布机关只能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如《商业银行法》等,但由于这些国家规定非常原则和笼统,基本都能囊括进去,因此包括“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都能看作是“国家规定”的细化。 因此“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于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说既是的“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是信贷人员(包括风控、法规、清收人员)在银行工作的“安身”“立命”之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