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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跨境业务60个知识要点!

 文俊企鹅 2023-02-25 发布于江苏

近两年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日新月异的国内外政策,我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积极促进内需和外需、进口和出口、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极力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与此同时,国内迎来了外商投资和“走出去”的大变革,全口径外债跨境融资系数调整,金融业全面放开,取消QFII额度,扩大QFLP试点范围,人民币国际化加速等诸多开放政策,这些政策有哪些变化?银行和企业应关注哪些重点?今年以来,我们梳理解读了2023年至今的最新发布政策,具体如下:

但如何把政策用好,真正落地?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北京研修班从外汇管理和跨境交易的金融监管框架开篇,专题一包含外汇全方面管理与监管政策的分析,帮助学员搭建外汇管理的框架。具体包含八部分:个人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对外直接投资ODI和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债权债务(外债、跨境担保、境内债权对外转出&转入)、跨境证券和股权投资、自贸区的跨境金融业务创新、跨境金融衍生品、与跨境外汇相关的金融制裁等。多维度的介绍了外汇的整体框架,给我们梳理了跨境政策方面的投资方向和监管红线。

专题二介绍跨境业务中的汇率风险防范。进入2月后,美元指数从不足101的低点持续拉升至104上方。势头高涨的人民币汇率开始呈现下行走势,逼近6.9关口。此前监管已经多次强调,汇率变化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应在汇率上进行投机。从趋势看,我国经济稳步复苏,外贸韧性与人民币资产吸引力不断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针对近期汇率的波动,掌握有效应对汇率风险的方法是企业的首要任务,此次课程也从多维度解读汇率波动的因素,以及切实地给予企业指导创新性的衍生品管理工具,不仅帮助企业在实操方面更好的应对汇率风险、树立风险中性意识,也指引银行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汇率衍生产品。

专题三是对境外贷款新规发改委外债新规的解读及跨境融资案例进行分享,银行国际业务部门经常收到来自合规、评审等部门的“灵魂拷问”:我们直接对境外公司/主权实体提供贷款,是否合规?有哪些限制或要求?有没有监管文件规定?此次课程就对其进行逐条解读。其次是从跨境项目融资的基本模式与操作思路出发,结合亲自经手的大量案例,多角度解析跨境项目融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场景与需求分析、“走出去”工程项目融资、跨境并购、成套设备采购项目融资等。最后针对“发改委56号令”外债新规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享。

课堂笔记:

跨境体系介绍


1.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集中计划管理,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用汇实行计划分配;对外基本不举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仅作为核算工具。1978年以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93年),以增强企业外汇自主权、实行汇率双轨制为特征这一阶段,外汇管理体制处于由计划体制开始向市场调节的转变过程。
第二阶段(1994-2000年),1994年初,取消外汇留成制度,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6年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重点加强对逃汇骗汇等违法违规资本流动的管理和打击,成功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
第三阶段(2001-2012年),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外汇管理提出国际收支平衡的管理目标和“均衡管理”的监管理念,包括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重大改革探索有序推进。2002年,建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跨境证券投资开放取得重大进展。2003年成立中央汇金公司,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外汇储备探索多元化运用。以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为起点,实施了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对个人实行5万美元便利化结售汇额度管理、启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RQFII)等一系列改革举措。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9年,提出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全面推进简政放权。2012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核销制度,贸易便利化程度大幅提升。
第四阶段(2013年至今),2013年改革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全面取消服务贸易事前审批,所有业务直接到银行办理。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先后推出“沪港通”(2014年)、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2015年)、“深港通”(2016年)、“债券通”(2017年)等跨境证券投资新机制。陆续设立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合作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积极为“一带一路”搭建资金平台。2015年,大幅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实现外商直接投资基本可兑换。2016-2017年,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双向开放。2018年,取消了QFII资金汇出比例限制和QFII、RQFII锁定期要求,扩大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2015年底至2017年初,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2.外汇政策管理框架

经常项目指本国与外国间经常发生的经济交易,列在国际收支经常往来帐户中的项目。其收入范围为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捐赠事项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结汇、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应符合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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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账户是指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 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外汇资本金账户、投资款临时专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B股交易专户等。境内单位、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类别

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等外汇;

2.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包括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等外汇;

3.外债专户:包括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等外汇;

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5.外币股票专用账户:包括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6.B股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为: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贷款及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

重点概念和政策解读


O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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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目前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另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7年出台了专门针对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2017】35号),需要说明的是,其所规定的主体不是所有中央企业,而是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职能的中央企业。

商务部与发改委对境外投资的概念有所不同:

相同之处:

1.投资主体均为境内企业;对境内个人的直接投资并没有放开限制(个人的间接境外投资按发改委11号令备案核准)

2.都强调最终的业务实体的披露。

不同之处:

1.发改委没有将对境外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排除在外。

2.商务部规定的被投主体,必须是境外“企业”(无论是新设还是并购),发改委没有强调境外被投的必须是“企业”。



37号文

2014年外汇局出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为境内企业海外融资打开了一扇合规的窗户。即在目前境内个人对外投融资存在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允许境内个人到境外设立以融资为目的特殊目的公司,用于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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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法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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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核心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书面申请

放弃函

决议文件

融资意向书

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权证书、注册证明文件等



QFLP

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官网发布《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临港新片区QFLP新政扩围至上海市全辖》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了《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上海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外汇管理新政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辖,进一步释放便利化政策红利,更好惠及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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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 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PE、VC市场的合法渠道。其本质是私募股权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是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一种权宜之计,过渡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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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QFLP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都设在各地金融办,实行属地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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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典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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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典型的模式,QFLP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均面向合格境外股东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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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基金面向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GP可以受托管理面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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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管理企业面向合格境内投资者,意味着境内GP可以受托管理面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QFLP基金。



QDLP

中国的QDLP试点始于上海。2012年4月,上海启动QDLP试点项目,允许获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设立有限合伙制的海外投资基金企业,进行境外二级市场投资。自2012年上海率先推出QDLP制度之后,其他多个地区陆续开始ODLP试点,包括但不限于天津(2014年)、青岛(2015年)、广东和江苏(2021年)等地。去年上海、北京、深圳三地扩大了QDLP试点规模,获批额度在首期50亿美元基础上扩大到了100亿美元。海南自由贸易港和重庆市等地也在努力推动QDLP/QDIE业务的发展,ODLP作为中国境内投资人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创新路径,正逐渐被全国各地城市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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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贷款

2022年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银发〔2022〕27号)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做了一些调整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 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便利采用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 二是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 三是明确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和相关跨境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1.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2.境内机构境外贷款用途“三不得”:

  •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

  • 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

  • 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主要考虑了境外贷款应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真实合理的经营需求,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规避其他监管要求。

注:《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内保外贷项下资金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并没有规定海外直贷的资金不得调回境内使用。

内保海外直贷(内内外)

内保海外直贷业务是境内企业资产抵押给境内银行(或占高风险授信),由境内银行直接放款给境外企业。

3.明确了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的,不论币种均需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4.进一步明确通过分账核算单元及离岸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 一是明确分账核算单元发放的外币贷款与人民币贷款管理逻辑保持一致,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 二是明确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遵循外来外用原则,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5.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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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令外债新规

2023年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旨在进一步完善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提升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水平,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促进企业境外融资健康有序开展,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 〔2015〕2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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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债定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义,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及个人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本外币债务。截至2022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6182亿元人民币(等值24815亿美元,不包括港澳台外债)。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9938亿元人民币,占45%;短期外债余额为96244亿元人民币,占55%。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7731亿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6773亿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9658亿元,占23%;债务证券余额为51710亿元,占29%;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290亿元,占2%;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1789亿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5230亿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8043亿元,占44%;外币外债余额为98139亿元,占5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6%,欧元债务占6%,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1%,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二、外债管理

对于我国外债监管的分工,简单来说,发改委负责对外债使用或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审核外债登记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及偿还实力等; 央行及外汇局则主要从外债交易本身,包括额度管理、本外币资金跨境收支及国际收支申报等角度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实行的外债管理原则为一次性外债登记+外债额度便利化。

注意:目前,居民个人举借外债尚未开放。

(一)外债一次性登记

以往外债是逐笔登记,即企业在单笔外债偿还后就无法重新借入,也就是一笔外债的借入额度是额定的,必须重新签订新的外债协议并到当地外汇局备案。而外债一次性登记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到外汇局办理一次外债登记(利用上年度净资产额度2倍足额登记)后,就可以在额度内自由借入,不仅简化了企业外债登记手续、注销次数,而且使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在外债额度内灵活借还。同时,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等手续也可以大幅降低企业外债融资和使用成本,同时还能主动规避汇率风险。

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取消了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照便利化登记程序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最早使用一次性外债登记模式的是外汇局版的跨国公司资金池。2019年3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率先提出:集团可在备案阶段一次性登记外债额度,后续外债提款通过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报送外管系统,而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再逐笔至外管办理外债登记。2019年10月,外汇局推出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在大湾区、海南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的要求,试点地区企业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净资产2倍内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目前试点陆续在广东、北京、上海、重庆、武汉等地开展。

试点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设定为1。

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外汇局应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中扣减已逐笔登记的外债签约金额;逐笔登记的外债偿清后,试点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增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注意,试点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二)外债便利化额度

近几年我国一些前景较好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由于成长初期净资产规模小,受制于跨境融资额度上限低,无法利用外债融资渠道优化或扩大经营,融资需求难以满足。于是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应运而生。最早是2015年在北京中关村试点,主要为了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囿于净资产规模、可以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借入外债。今年外债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到了“专精特新”企业。今年5月,国家将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从前期9个省(市)特定区域推广到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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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新增的8个省市试点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试点企业,实际融资需求如果需要超出额度上限的,报所在地外汇局集体审议。

三、外债额度的计算

2016年5月,央行首次将全口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的概念推向全国,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在此之前是央行对中外资银行每年分配中长期及短期外债的额度。2017年1月进行了修订,被《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9号文)一文替代,其引入了全新的外债管理模式“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简称“全口径模式”。

全口径模式对以往“投注差”模式最明显的改革,是不再区分中资、外资企业,允许凡是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除外),都可以借用外债,打通了中资企业境外融资的渠道。9号文实施后,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均按余额纳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仍然选择“投注差”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外债额度计算。

(一)“全口径模式”统一了外汇和人民币外债管理,不再区分为外汇外债和人民币外债

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从以上公式看出,企业的跨境融资杠杆率是2,即企业最高可借入净资产两倍的外债,对比之前的1倍上限已有了大幅扩大。

(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系数的动态调整

2020年以来,国家根据外汇市场和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探索开展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动态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系数,既防范跨境资本“大进大出”、引导跨境资金良性双向流动,又缓解人民币升值或贬值压力,充分体现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二位一体的宗旨。

1.202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将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即: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金融机构资本或企业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1.25。

这是央行首次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公式中的宏观审慎系数, 意味着在“全口径”模式下,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借入的外债额度比调整之前提高了25%。

2.2020年12月,为引导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国家再次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回1,注意这次仅下调了金融机构的调节参数。

即:   

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00

跨境融资杠杆率:2

目前,发改委关于外债备案登记的核心法规是2015年下发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新的管理办法在《2044号文》及其相关的问答和《办事指南》的基础上系统地对外债登记的范围、主体、审核程序、审核期限、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梳理更新总结,形成了完整的部门规章,为企业进行外债登记工作做出了有效指引。同时将“防范风险”加入到审核原则中,增加了持续报送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督促企业做好风险防控预案,促进企业开展高质量境外融资,这些无疑是对2044号文的重大改革,



汇率

汇率变动对一国进出口贸易有着直接的调节作用。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使本国货币对外贬值,即让汇率上升,会起到促进出口、限制进口的作用;反之,本国货币对外升值,即汇率下降,则起到限制出口、增加进口的作用。

汇率的变化会对进出口形成影响:

  • 本币汇率下降,即本币对外的币值贬低,会促进出口、抑制进口;

  • 本币汇率上升,即本币对外的币值上升,则有利于进口,不利于出口。

当人民币贬值、对应美元升值,外国商品出口到我国价格会变高。此时汇率下降会引起进口商品在国内价格上涨,汇率上升则进口物价会下降。

当本币汇率下降、人民币贬值,出口到其他国家商品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价格会相应降低;反之本币汇率上升时,出口商品价格会升高

2023年人民币汇率怎么走?

2023年人民币双向波动仍为常态!温和回升、逐步趋近长期合理区间的走势

中国经济的快速修复和季节性的结汇需求仍将在一段时间内发挥作用,对人民币汇率形成阶段性的支撑。不过,从全年看,中美短期利差的扩大、经常项目顺差的收窄或对人民币汇率走势产生一定压力。利好与利空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均存在,2023年,人民币汇率将以双向波动为主。

2023年,国内各类政策的支持、美元的强弱、跨境收支的变化以及监管当局的汇率相关政策或是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走势的关键因素。整体来看,2023年一季度美元或有一波反弹,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受此影响或有所贬值。但进入二季度后,受中国经济复苏以及美联储转向等因素影响,人民币或重回升值轨道,四季度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枢或在6.7元附近。

值得一提的是,汇率双向波动是人民币国际化推动的契机。随着人民币汇率单边贬值预期逐步消退,人民币国际化推进的条件开始好转,人民币国际化在今年可能会在贸易结算、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等多个领域有所突破。

课程介绍

专题一:外汇交易和跨境交易的金融监管框架

  • 引子一:人民币国际化对冲外汇波动可行吗

  • 引子二:中国外汇金融监管整体图景与演进

一、 个人外汇管理

1.1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汇兑与使用

1.2 个人外汇现钞的持有和使用

1.3 境内居民移民财产出境

1.4 境外居民继承财产出境

1.5 境外居民境内不动产变现

1.6 境内居民银行卡境外使用

1.7 粤9城与港澳“跨境理财通”

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2.1 货物贸易

2.1.1 资金存放境外的实践

2.1.2 转口贸易/离岸转手买卖

2.1.3 跨境电商、跨境第三方支付

2.1.4 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

2,2 服务贸易

2.2.1 常见的10种服务贸易

2.2.2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红

2.2.3 跨境并购交易对赌条款

2.3跨境资金池设计

三、 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3.1双重备案/审批:商务部&发改委

3.2 跨境并购贷款

3.3 跨境对外放款

四、 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

4.1 股权并购与资产收购

4.2 境外战略机构投资者

五、跨境债权债务外汇管理

5.1 外债额度

5.2 跨境担保

5.3 境内债权对外转出

5.4 境外债权对内转入

六、跨境证券和股权投资外汇管理

6.1 QDII,QFII和RQFII

6.2 外资资管在中国:SC,AMC,FMC,PFM,QDLP,QFLP和QDIE

6.3 债券通和深港通/沪港通

七、自贸区的跨境金融业务创新

八、跨境金融衍生品外汇管理

8.1 外债的利率和汇率风险对冲

8.2 TRS(总收益互换)的可能性

8.3 国企在境外从事衍生品交易

九、与跨境外汇相关的金融制裁

9.1 OFAC金融制裁与BIS出口管制

9.2 OFAC制裁名单与中国项目

9.3 50%/33%控制权规则与许可证

9.4《爱国者法案》对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制约

9.5 典型国别的制裁

专题二:跨境业务中的汇率风险防范

一、认识汇率风险

1、汇率风险的定义与实质

2、美元加息周期与全球汇率风险分析

3、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汇率风险表现与案例

4、汇率风险管理思路

二、汇率分析框架

1、涉及汇率的基本概念

2、汇率影响因素分析

3、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前世今生

4、人民币汇率分析框架

5、2023年人民币汇率展望

三、汇率风险管理工具

1、汇率风险管理工具——远期结售汇

2、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外汇期权及期权组合

3、创新衍生品管理工具

4、利用商务和融资架构规避汇率风险

四、总结:成功汇率风险管理中的“要”和“不要”

1、要理性分析,不要阴谋论

2、要顺应市场,不要对抗趋势

3、要风险中性,不要投机套利

4、要系统思维,不要随性而为

专题三:跨境融资政策与模式

一、跨境融资政策框架

1、跨境融资涉及的主要政策

2、境外贷款管理办法(27号文)介绍与解读

3、27号文实施一年来的市场反馈与实践

4、外债管理政策(发改委56号令)介绍与解读

4、跨境担保管理政策介绍

二、跨境项目特点与发展趋势

1、涉外工程承包项目特点与趋势

2、跨境并购与资本整合项目特点与趋势

三、跨境项目融资模式介绍

1、出口信贷模式、操作思路与案例

2、绿地项目融资模式、操作思路与案例

3、出口信保融资模式、操作思路与案例

4、并购贷款融资模式、操作思路与案例

四、跨境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分析与控制

1、国别风险分析与控制

2、信用风险分析与控制

3、汇率风险分析与控制

4、合规风险分析与控制

课程大纲未完待续...

最终以实际授课为准



讲师介绍


讲师:

CFA持证人,持续从业十余年,始终聚焦于企业国际业务研究与拓展。曾任职于大型跨国银行,现为某银行交易银行部国际业务推广负责人,专注外汇政策研究、外汇衍生品、跨境融资等领域,在上述领域具有丰富业务经验 

其余讲师正在更新中,敬请期待!

最终以实际授课为准

课程报名

  • 时间:2023年3月18-19日(周六、周日)

  • 地点:北京(具体地址开课前一周通知)

  • 费用:4200元/人

         (含课程费,资料费及午餐费,不含差旅住宿费用)

参会福利

  • 3人以上报名可再抵扣¥300/人;2人团报每人优惠200元。

  • 赠送线上高级会员月卡或八折办理高级会员年卡权限

  • 参会学员名录及同业交流机会

  • 扫二维码联系助手报名:13524285894(手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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