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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隐遁B 2023-02-25 发布于广东

第一节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时,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别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特定

只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为适用条件。

(二)审查过程简捷——形式审查

(三)程序适用可选择

(四)与诉讼程序衔接

支付令失效后,法院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审理。

(五)程序终结附期限

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督促程序即告终结;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支付令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请求给付的是金钱或有价证券,其中,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收到申请书的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申请支付令的形式(申请书+债权文书)

(三)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二、支付令的受理

1名审判员进行形式审查

对驳回债权人支付令申请的裁定,债权人不得上诉或申请复议,但可以就该债权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一、支付令的发出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命令,是一种司法文书,也是督促程序的核心内容。

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法院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二、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立即生效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支付令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支付令即发生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三、支付令的失效

1、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支付令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失效;

2、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3、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4、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5、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四、支付令的撤销

发出支付令的基层法院院长发现生效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第四节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一、支付令异议

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一)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

法定期间+书面+针对支付令的债权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

(二)法院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1.形式审查

2.对支付令异议的处理:①异议成立的,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②支付令异议符合《民诉法解释》第435条规定的情形,法院认定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③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不符合法定条件,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④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异议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⑤在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但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1.终结督促程序

2.支付令自动失效

3.案件转入诉讼程序(经债权人同意)

二、督促程序终结

1.自然终结:既没有提出异议,又履行了债务

2.裁定终结的法定情形:①不予受理裁定;②裁定驳回申请;③裁定异议成立

3.其他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①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②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③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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