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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女子接孩子上下学,巧合的是邻居的孩子也在一个幼儿园,于是女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3-02-27 发布于江苏
山东一女子接孩子上下学,巧合的是邻居的孩子也在一个幼儿园,于是女子顺便接自己孩子时也帮着邻居一起接了,就这样坚持了2年多,因为一次意外,邻居的孩子从电瓶车上摔了下来,邻居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了法庭。

王女士和刘某夫妇是邻居,双方关系一直处的不错,由于刘某夫妇工作比较忙,接孩子的时间往往会很晚,看到邻居的窘状,王女士打算在接自己孩子时,顺便也把对方的一起接回来。

就这样,王女士默默坚持了2年的时间,最近王女士在接孩子的时候,因为下雨路滑,邻居家的孩子不慎从电瓶车上摔了下来,随后王女士赶集把孩子送到医院检查伤情,又联系了刘某夫妇。

到了医院,王女士又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帮着孩子治疗,王女士也是自责不已,表示没有照看好对方,刘某夫妇只是安慰了几句先给孩子看病吧。

所幸孩子并无大碍,不久之后就出院了,可是却接到了刘某夫妇的电话,称孩子在医院一共花了8500多元,让王女士支付一下,王女士顿时傻了眼,自己明明是好心接送,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自己已经垫付了2000元,还要跟自己要钱,于是便拒绝了。

因索要无果,刘某夫妇以孩子的名义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女士支付这笔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交通费等损失。

【@大兵叔叔】

真的是让人无语,免费帮了两年,义务的接送孩子,虽然孩子受伤了,但是作为父母没有照顾好,总不能责怪旁人吧?

问题来了,刘某夫妇要求王女士承担医疗费这个事情,在法律上能不能达到目的?

这其实就要看王女士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刘某孩子的合法权益,以及该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理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需具备四个条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因此,王女士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以及是否有过错,对此就决定其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具体来看,王女士义务的接送邻居家的孩子,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好意施惠或者是无偿帮工的。

如果是好意施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但是本案中,王女士骑着是电瓶车,并不符合机动车的情形,所以不应认定为好意搭乘的情形。

那么这只能是无偿帮工了,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属于无偿帮工,在帮工的过程中并无过错,据此驳回了刘某一方的诉求,至于王女士主动垫付的2000元,因属于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据此不予调整。

所幸最终法院的判决,没有让好心帮忙的王女士心寒,自己也是为了照顾邻居,接起了接送孩子的活,作为邻居非但没有感谢,反而还如此对待,让人感慨。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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