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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文书中出现带有攻击性的文字到底有什么用

 一言之美 2023-02-27 发布于北京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诉讼本身是一件充满了对抗的活动,它零和博弈的属性就决定了一方利益的获取必然以另一方的权益减损为对价,所以在诉讼程序中双方都会使尽浑身解数,争取利益最大化。

而在这个对抗通常以言辞和文字的交换作为载体,你来我往,时而精彩纷呈,好似神仙打架,时而枯燥乏味,犹如菜鸡互啄。

 言辞上的交锋受限于法庭的场合和庭审时间,所能够产生的信息量毕竟有限,而法律文书则是在律师长时间的深思熟虑、字斟句酌之下产生的作品,可以说囊括了律师在一个案件之中最核心、最高层级的想法和逻辑。

与此同时,许多律师也将自己尖锐犀利的语言风格以及自由洒脱的个性融入到了法律文书当中,使得里面带有或多或少的充满了攻击性的文字。这些攻击性的文字有些是针对对方及其代理人能力的攻击,比如“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逻辑错漏百出”等,还有的是针对人品的攻击,比如“恶意捏造事实”、“背信弃义,丧失德行”等。

上述在诉讼文书中掺杂攻击性文字的情况在律师群体中屡现不鲜,有的律师也将“攻击力”作为自己的一项工作能力进行锻炼和考量。

然而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归根结底还是一项帮助己方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工作,这种特定的工作风格和工作成果究竟效果几何,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

Part. 01

攻击性的文字可以影响法官决策吗?

福州大成的张健律师在授课时所说的“影响受众决策是文书写作的终极目标”这句话,这么多年来也被众多同行所熟知,而“奥卡姆剃刀原则”也在告诉我们,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也就是说,凡是不能影响裁判者决策的文字,在诉讼中都可以不在文书中出现。

而在判断攻击性的文字能够影响法官决策的问题上,这个答案似乎是显而易见的。

即使你在文书中将对方刻画成一个能力低下甚至近乎弱智的样子,对方该有的权益还是会得到法院基于对法律的判断之下的保护;而不论你怎么向法院形容对方的人品有多么的低劣,这都不如证据本身所能还原的事实对法官心证的影响来得大。

有一些律师会担心,万一对方攻击了而己方没有还击,是不是会在气势上输了一头,法官也会因此产生心证上的偏移,我觉得大可不必这么想。那种一纸诉状充满王霸之气,法官看了大受震撼随即径直判决胜诉的剧情,再离谱的小说都不敢这么写。

 所谓的气势在我看来其实是律师内心当中对于胜利的一种执念,它充其量最多只能影响律师在对决时的心态和表现,而作为在一旁看着律师之间对决的“吃瓜群众”,法官就像隔着荧屏看电影一样,气势再猛,还能跳出纸面吃了人家不成。

所以一切攻击性文字对法官而言都是纸老虎,想凭借攻击性文字影响法官决策,未免有点一厢情愿。

Part. 02

攻击性文字真的一点用都没有吗

既然影响受众决策是文书写作的终极目标,那么换言之也就可以说凡是不能影响受众决策的写作都是耍流氓,那么那些影响不了决策的文字也就只剩耍流氓这一个功能了。

但是读书人的事情,怎么能叫耍流氓呢?

文人相轻的传统古已有之,读书人之间的相互攻讦可以说已经烙印在了我们这个民族的血液当中,这种文化现象流传至今,以至于在法庭之上也能窥见一斑。

在我看来攻击性文字最直观的功能就是激怒对方和取悦我方当事人,而这两个功能往往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

每一份文书都是可以被裁判者看到的,所以在文书之中攻击对方,就相当于当着别人的面骂人,而万一这些文字被摘录到了裁判文书当中而被全网公开,那么就相当于当着全世界人民的面骂人,伤害极大,侮辱性极强。

 而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心里也不免产生些许怨气,当看到自己花钱请的律师不仅帮着自己做案子,还帮助自己变着法去攻击对方,心里可能也会对此拍手称快对律师额外的信任感

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看到对方“恶人先告状”气得暴跳如雷,而自己的律师却没有做任何“犀利”的回应,可能也会产生些许不满的情绪。

因此许多律师正是出于客户管理的角度,顺带掺杂部分个人情绪,从而选择在诉讼文书中加入攻击性文字。

归根结底来说这也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不高尚但也无可厚非。

Part. 03

如何“正确”书写攻击性文字

我个人并不支持在严谨的诉讼文书中出现攻击性文字,但是当某些时候出于情难自禁或客户管理等原因,律师非得要在文书中出现攻击性文字时,我认为应当至少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诉讼文书的核心功能仍然是说服裁判者,因此诉讼文书仍然应当以说理、论证为主,表达情绪为辅。律师应当极力控制攻击性文字的篇幅,不能让它吸引裁判者过多的注意力,从而影响到了文书本身的说服效果。

其次,攻击性文字应当以不引起裁判者的反感为限。法官一年办理好几百起案件,工作时间也相当宝贵,当诉讼文书中出现过多与案件本身无关的言语,可能会使得裁判者产生自己的时间被浪费的不满情绪,反而不利于己方开展工作。

所以尽量避免使用过于负面的评价,也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人身攻击,毕竟这不是律师唯一向客户表示工作成果的方式。

若爱,请深爱,若非得要喷,也请轻喷。

最后,不要让犀利的文字影响自己在行业内的人际关系。如果每做一个案子就在同行之间产生一次矛盾,显然不利于律师长远的发展和整个行业的氛围。

在法律上的分歧也不应当上升到律师人格层面上的对立,因此在攻击时也应当注重对方的感受,防止产生无法修复的社交裂痕。

归根结底而言,如何书写法律文书是每个律师个人的选择,其中都包含了律师个人对整个案件的独到见解和策略选择,本身就是一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并且一份文书可能需要具备同时满足各方主体的需求的功能,因此在价值侧重上也给了许多律师自由权衡的空间。

而对律师而言,反复推敲、斟酌用词,最终期待文书能够带来理想的效果,也是工作的乐趣之一。

祝愿大家都能在享受乐趣之中不断精进,业峻鸿绩。

转自公号:白玉闻道

作者:叶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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