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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中发生伤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yebo11 2023-02-27 发布于辽宁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特定公司的员工,大多是来自农村的高龄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件后,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常以劳动者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为由,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劳动者入职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均已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公司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视同工伤的意见,不应被法院采纳。

关于劳动者工作期间伤亡事件发生时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也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2016年3月28日)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大多数农民工,一般与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存在退休关系,所以不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实际获得的保险待遇上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于有些公司认为劳动者已享受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能视同工伤的意见,亦不应被采纳。

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后,不要顾及年龄及是否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积极申请工伤认定。如果遇到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的,应积极通过诉讼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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