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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专利战再升级

 豆豆samuel 2023-02-28 发布于湖北

1. 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持续近一年半的专利侵权纠纷,再传新消息

2月21日,中创新航发布公告称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书,其在与宁德时代关于“锂离子电池”的侵权诉讼中败诉。判决中指出,中创新航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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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中创新航诉讼进展公告

而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中创新航表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同时,本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此次专利诉讼已历时一年半,宁德时代步步紧逼,中创新航寸步不让,一方是占据市场半壁江山的霸主,另一方则是重新焕发活力的老牌国企,专利诉讼的背后,其实是对客户资源的争夺。

2. “狂飙”的中创新航

中创新航前身为中航锂电,成立于2007年,前期主要研发客车领域的磷酸铁锂电池,得益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崛起,从2018年开始,中航锂电的装机量开始快速提升。2022年中创新航蝉联国内动力电池装机量第三位,仅次于宁德时代和比亚迪,全年市场占有率达6.53%,较2021年提升0.6个百分点,且客户配套日益多元化,主要配套车企不仅包括广汽、小鹏、长安、吉利等国内整车企业,还成功获得本田等海外车企订单。而占据榜首多年的宁德时代市场占率为48.2%,同比下降了4个百分点(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快速崛起的中创新航,尽管体量与宁德时代尚不在一个量级,但已成为动力电池行业不可忽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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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018-2022年中创新航装机量及当年国内排名

3. “进击”的宁德时代

近年来,宁德时代的专利诉讼案件并不少见。2021年审结的宁德时代与塔菲尔、宁德时代与中航锂电(系“中创新航”的曾用名)等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打响了我国新能源动力电池行业专利诉讼赔偿的第一枪,动辄上千万的赔偿金额也给行业带来了巨大的“余震”。时间过去了不到一年,宁德时代又在2022年2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蜂巢告上法庭,该诉讼案件最终以蜂巢付出500万赔偿达成和解。作为动力电池领域的龙头企业,宁德时代的专利储备极为丰富,《2022年中国汽车专利数据统计》报告中显示,中国动力电池系统专利公开量按创新主体统计中,宁德时代以1205件专利公开量,268.50%的同比增长率位列第一(数据来源:中国汽车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中心)。这样的专利实力使得其在多次知识产权“保卫战”中成为胜利者。

此次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也再次对中创新航等二线动力电池企业敲响了警钟;相比于巨额赔偿,如何应对宁德时代持续发起的专利战,或许才是我国二线动力电池企业更亟需解决的问题。

4. 涉案专利到底是怎样的

此次的涉案专利“锂离子电池”(ZL201910295365.4)为发明专利,由宁德时代于2018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8月28日,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根据福州中院公开的相关文书,宁德时代的起诉理由为:中创新航几乎全面抄袭了其相关专利产品,并涉嫌使用宁德时代拥有的多项中国专利,对于实施侵权具有明显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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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涉案专利(来源:全球汽车专利大数据平台)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锂离子电池,包括负极极片、正极极片、隔离膜以及电解液。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1主要保护了锂离子电池正负极的活性物质组成以及负极膜片相关的数值设置范围。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专利为分案申请,其母案“负极极片及电池”(ZL201810398055.0)已于2019年5月7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在母案授权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除了对锂离子电池的组成进行了完整的描述外,还进一步缩小了负极膜片相关的数值范围,例如:将负极膜片的OI值VOI与负极膜片的压实密度PD之间的关系“0.7≤(80/VOI 43/PD)×PD/VOI≤21.5”修改为“0.75≤(80/VOI 43/PD)×PD/VOI≤4.19”。由于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尚未公开,我们推测,宁德时代此次选择涉案专利进行侵权诉讼,想必是经过了对于专利保护范围、侵权产品参数、专利无效风险等各方面的综合考量。

5. 侵权诉讼的不都是发明专利

宁德时代同中创新航的纠纷远不止“锂离子电池”专利一件,从2021年7月开始,宁德时代陆续向福州中院提起了其他四项诉讼请求,分别状告中创新航侵犯了其“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等四项专利权;其中“防爆装置”、“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为实用新型专利,这两件专利宁德时代还同时起诉了塔菲尔侵权,并且“防爆装置”还被判侵权。宁德时代的这件“防爆装置”专利为何屡屡成为其进攻的“武器”,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塔菲尔是如何侵权的。

“防爆装置”专利在权利要求1中对电池顶盖外表面上的防爆阀结构进行了详细描述,而塔菲尔被诉侵权产品NCM100Ah的凸台固定在顶盖上表面,环绕纵向通孔,呈椭圆形环状,结构与涉案专利中展示的“加强机构4”和“加强环40”完全一致。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此次侵权事实比较明显,宁德时代的举证清晰,所以塔菲尔并没有进行上诉。由此可见,对核心产品结构进行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由于申请所需时间短、专利权稳定、保护范围广应该成为企业高价值专利布局的重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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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涉案专利(来源:全球汽车专利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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