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电动自行车因为方便快捷而备受大家喜爱。刘先生从事家电维修上门服务,需要在全城来回奔波,为了方便,就从某商家购买了一辆两轮电动车。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12月,刘先生骑电动车去客户家的途中,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六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权威机构鉴定,刘先生骑行的电动车已经达到机动车标准。 刘先生认为自己在买电动车时商家并没有明确告知该电动车达到机动车标准,遂在伤愈后找到商家。商家称他们也不知道此车达到了机动车标准,如果刘先生要索赔,可以找生产厂家问问。 见商家不予理赔,刘先生打电话向报社询问,他是否可以找电动车生产厂家索赔,销售商家对此真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刘先生既可以选择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首先应该明确案涉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产品缺陷通常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跟踪观察缺陷。本案中,案涉车辆经鉴定后被认定为机动车,而生产厂家在设计案涉车辆时对设计理念、使用零件、产品性能以及测试结果等都是明知的,也就意味着虽然对外出售时案涉车辆被冠名为“电动车”,但实际上生产厂家明知该车辆应为“机动车”,案涉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因此生产厂家应当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在满足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只要产品在离开经销链之时存在缺陷,被侵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生产厂家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刘先生在向销售商家主张权利时,销售商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电动车已经成为家庭生活中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尤其是老年人的代步车使用更为广泛。使用时要注意区分其性质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积极对电动车进行登记上牌,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安全、合法的使用,避免对人身造成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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