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付款保证文件,当进口商将一份单据提交银行,并且表明,此单据是开证行的付款保证的,银行就会对进口商的付款责任承担付款保证责任。 信用证业务基本流程 1.通知:出口商接到开证行(或其指定行)的付款委托时,即可将信用证有关事项通知另一家指定银行。通知时应注意信用证的有效期、付款期限和到期地点。 2.议付:议付行对受益人开出的信用证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相符交单后,按信用证金额向受益人发出议付委托。 3.承付:开证行接受议付委托后,即承付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4.到期:开证行应在到期日前向受益人办理到期承兑。如遇有信用证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开证行应以信用证中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如直接寄发汇票)。 5.交单:开证行审核相符交单后即可把单据寄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处进行偿付。 6.受偿:申请人收到开证行偿付款后即应偿付议付行。 7.撤销:由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或其他情况导致受益人不能取得货款时,开证行有权在开证申请提出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两个月解除付款责任。 8.承兑/保兑:议付行对受益人交单进行承兑或保兑。 9.承兑/保兑:如果是远期信用证,承兑应在收到单据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以保证到期付款。保兑行应在到期日之前把信用证项下款项交受益人;如发现有不符点时,应立即通知开证行,并将不符点单据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收到款项后,把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进行交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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