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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三万以上!船舶生活污水直排入海不可取

 wangweiqin168 2023-02-28 发布于湖北


近日,温州海事执法人员连续查获多起船舶违规排放生活污水案件。

1

2月17日,温州乐清湾海事处执法人员对万祥XX轮检查时发现,该轮生活污水排海阀处于开启状态,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该轮在港区水域航行期间违规将约0.1m³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入海,经立案、调查、取证,处罚3.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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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

2

2月28日,悦达XX轮因违规排放生活污水0.4m³被处罚3.05万元

3

3月1日,屡违船舶东海XX轮因违规排放生活污水0.3m³被处罚4万元

4

3月7日,舟XX轮因违规排放生活污水1.47m³被处罚3.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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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是船舶生活污水?

A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定义,船舶生活污水主要是指由船舶上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聚焦

生活污水违规排放的危害

1

病原物污染:每1ml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中含有大约几百万个细菌,其中多数是致病细菌,传染多种肠道传染疾病。更别提医务室(药房、病房等)排放出的生活污水,疾病通过水体媒介传播,严重危害人体身体健康。

2

有机物污染: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入水体后,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分解为简单的无机物质二氧化碳和水,造成水中溶解氧的含量降低,破坏水环境的自然净化过程和生态平衡,容易造成鱼类等动物的死亡或迁移。

3

总磷及氨氮污染:当船舶生活污水中的营养盐物质进入水环境含量达到0.01mg/L时,藻类将过度生长和繁殖,出现富营养化,形成氮、磷等植物营养物质含量过多的水质污染现象,对海滨浴场和渔场的资源产生影响。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应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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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陆地”并非实际可见的陆地或岸边!

“最近陆地”的概念

MARPOL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给出明确定义,“最近陆地”系指按照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我国早在1996年就宣布了由78个基点构成的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如下图所示,该红色连线才是我国沿海水域的“最近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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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将示踪剂溶液(红色)倒入船上的公共厕所,船舱尾部水面出现红色液体,生活污水直排入海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法规

1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处罚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略;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略;

(四)略;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额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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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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