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因张旭交通肇事一案,对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刑终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刑申533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审对张旭量刑过轻,你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应按照九级伤残计算,张旭应承担90%的事故责任,原审判处张旭赔偿过低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你的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所提原审对张旭量刑过轻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旭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适当。
关于你所提你的伤残等级应按照九级伤残计算的问题,经查,并无法律或文件规定两处十级伤残应按照九级伤残计算。关于你所提张旭应承担90%的事故责任的问题,经查,本案认定事故责任的事实,有你和夏某某的陈述、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旭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你所提的张旭应承担90%的事故责任无证据支持。
关于你所提原审判处张旭赔偿过低,要求张旭赔偿你精神损失的问题,经查,原审判决已按照相关法律判处张旭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