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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狗不如的老师

 营养及健康管理 2023-03-01 发布于贵州

7月13日,陕西商洛一初中女生频遭老师脏话辱骂。婷婷称,班主任王某某辱骂自己近半年,她陆续录下100多条王某某辱骂她的录音,内容不堪入耳。婷婷今年13岁,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自从她转到这所学校,班主任就总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她。婷婷断断续续录下一百多条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录音中,这名老师不仅在课堂上辱骂学生,还诱导同学一起对婷婷进行人格侮辱。

 用词刁钻,言语不堪入耳。“贱人”、“瓷怂”、“不要脸”、“贱不贱”,这是一个老师骂一位成绩不好的13岁学生用的词。他不但自己骂,还带着全班同学一起骂,当着全体学生,问他们“咱班谁贱,谁贱?”学生集体回答,“婷婷”(该女生)。每天、每节课,都要遭到该老师的侮辱。在老师的鼓动、控制和严令禁止下,她被全班同学隔离,没有一个朋友。本应该是学习成长的地方,却成为了她的地狱。

 这还是学校吗?这是一个有丝毫师德的老师会做的事情?即使是成年人也没几人受得了这样的长期侮辱。如此行为枉为人师,满嘴脏话,不堪入耳,这名教师的底线之低让人难以置信。这不是惩戒,而是人身攻击,这种人是怎么当上教师的?又是谁给评的优秀教师、班主任?长期公然辱骂学生,居然一直没人管?

 如果没有这些录音,这个事件会是什么结果?第一,老师不会承认骂人,第二,学校不会处理老师,第三,老师变本加厉的继续辱骂学生。

 7月14日上午,商洛市、商州区科教体局发布通报,经调查组初步调查,辱骂情况属实,并认定该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事件,背离了“为人师表”的职业操守,忘记了“教书育人”的根本初心,其做法是错误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令人愤慨,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事件发生后学校部分管理者表现出态度上的冷漠、认识上的模糊、行动上的迟缓。

 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师道尊严问题,而是师德问题,老师强奸学生,猥亵学生,打骂学生现象时有发生,这才是大问题,而师道尊严问题不是孤立的,这样的老师,怎么可能会有师道尊严?没有师德何来师道尊严?对于这些远未成长起来的孩子们来说,家长、老师,对他们是绝对权威的存在,是他们得以生存成长,帮助他们隔离危险和侵害的保障。如果一个老师利用自己相对学生的绝对权威去如此摧残学生,发泄自己阴暗的愤恨,还要打着“教育”和“爱”的名义,对孩子来说,就是灭顶之灾,这不是禽兽是什么?

 这个学校也超级奇葩了,校方的偏袒更让人骇异,这是一所什么样的学校?他们是怎么说的呢?学校的德育处,在了解了全部情况,听到了所有录音以后,还要说“老师这是爱孩子”,“为了刺激激发这个孩子”。这特么是哪门子的爱?不就是学生成绩差影响了班级的平均分吗?不就是学生成绩差会影响老师的评级评选先进从而心里不高兴要找学生发泄吗?扯尼玛的刺激激发!都特么什么强盗逻辑,杀人不见血还装作一副崇高圣洁的模样,还尼玛“德育处”,真是当了婊子又立牌坊的东西,难怪是一丘之貉。

 人和禽兽的最大区别是什么?禽兽作恶没有借口,而人要是作恶,总是能找到千奇百怪的理由和借口。可见,作恶还有一大堆理由的人,真禽兽不如。坏人,都是道貌岸然,然后还有一大堆冠冕堂皇、无耻之极的理由。没有一个坏人觉得自己是坏人,也没有一个人渣觉得自己是人渣。他们都有自己完整的、自圆其说的逻辑。他们甚至能扭黑为白,让自己显得不那么可恶。混蛋,往往能把自己打扮得很正义,更可怕的是,很多混蛋,还躲在正义的旗号下,做出很多匪夷所思的恶行。别指望能和垃圾人好好讲道理,既然人渣和混蛋,都不觉得自己有什么错,那么遇上这类人,他们油盐不进,讲道理肯定白费劲。

 建议当地教育局开除此败类,注销其教师资格证,全市通报批评。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移送司法机关。

梳理了一下禽兽老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七条:学习应该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让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可能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辱骂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人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应该感谢这个学生和她的家长,让我们见到了一个不配当老师的人,有怎样的陋行,玷污了老师这一圣神的称谓的人,否则禽兽不知还要害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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