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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解《民法典》之廿六

 Wain X-Ding 2023-03-01 发布于天津

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即日起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相互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理解与评点】

本条源自《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通则》并无此规定。

本条第一款实质体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从学理上分析,对那些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才需要设定监护。如果未成年人已置于亲权保护之下,设定监护就是多此一举。一律对未成年人设定监护,反而失去了监护的意义。因此许多国家立法都将适用监护的范围限定于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

现代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最初设置监护的目的在于补充被监护人的能力。按照监护范围,监护制度有广义、狭义之分。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广义监护制度,将亲权与监护统称为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无父母时须另设监护人。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狭义,严格区分亲子关系和非亲子关系,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列为亲权制度,将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监督保护列为监护制度。

监护,到底是何性质?学术界有不同认识,主要观点有权利说、义务说、职责说。权利说认为监护是一种民事权利,基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间通常具有的特定身份关系。义务说认为,监护的本质是法律课以监护人单方面的义务,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如监护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职责说认为,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兼具私法、公法双重性质。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国基本采取职责说。

认真分析亲权与监护制度及法律规定,监护实为亲属关系的内容与体现。因此将监护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德国法称为“亲属编”)更为妥适。德国、瑞士、意大利及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采此例。

【提示】

1.本条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限于因自然血亲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受父母是否离婚的影响,父母虽已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

3.成年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消除(即父母如果离婚,成年子女仍对离婚的父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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