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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农村常见的法律误区

 以法为剑 2023-03-02 发布于云南

原创 王洪lawyer

【微信公众号:以法为剑‬】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貌似理所当然的事情,有时竟然会踩到法律的坑。特别是当前农村的有些农民朋友法律意识较淡薄,他们总是按自己历史以来的行为模式做事,没有想到情理与法理不是一回事,常常因此而触犯了法律,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幸。

本文列举一些农村中常见的法律认识误区,需警醒:

私自砍伐自己家承包林地树木的行为

在个人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个人可以随意处置这些大面积种植后形成的林地,因为这些林地已经成为森林资源的一部分,所以如果农民要砍伐这些林地上的树木时,必须取得许可。因此,农民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成片林地上的树木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我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采伐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才发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采伐,如果没有取得许可证,擅自采伐的,情节轻微的会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家”地上盖房、种果树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农民在土地上种粮食本是天经地义,但一些人由于在林业用地种了农作物,或者在林树中间种了农作物,或者毁坏林木种植农作物。由于破坏了林业资源用地而被以非法占有农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就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法律风险。

捕猎、采摘野生动植物及非法捕鱼行为

私自捕猎野生动物、采摘珍稀野生植物是违法行为,如果捕猎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不小心采摘了国家保护的珍稀植物,那有可能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是近年来,很多人们司空见惯的动植物都被列为保护的动植物名录。即便是是未进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若用非法手段进行捕获,也会涉嫌非法狩猎罪。 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捕鱼是违法的,使用禁止捕鱼的方法(地笼捕鱼、电鱼等破坏性的方法)进行捕鱼,同样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私自拉电网防盗的行为

农民为防盗,在自己的果园、养殖场或者鱼塘边拉上了电网的行为,一般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论处,没造成后果的,可治安处罚。若真的电着小偷或者其他人造成伤亡,因此会被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农民私自屠宰生猪用于市场销售的行为

在农村地区,除了自宰自食的生猪可以不在定点屠宰场宰杀外,其余的生猪都必须在屠宰场集中宰杀。若农民私自屠宰生猪用于市场销售就成了违法行为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均属于违法行为。

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等植物的行为

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对发现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可治疗疾病或者是观赏性植物为目的,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可能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网上卖自产自销的“三无”食品的行为

网络商务平台推出助力农民网上售卖农产品的经营行为,农民上网销售的食品类商品需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时外包装上应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不能销售“三无”产品,否则存在法律风险,若违反法律规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多数朋友对“习惯性认知”行为也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识不足,常常以感性的认知来判断法律,而对法律所必须遵循的理性规则却很陌生。只有通过提升法律认知,增强法律意识,最终促进农村法治化进程。

(王 洪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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