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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宅基地面积标准最新政策大全(一)

 文明苑 2023-03-03 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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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应网友的要求,我对全国各省关于宅基地审批面积、层数和层高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和汇总。相关资料皆从网络所得,有所出入和疏漏敬请谅解,以本地实际规定为准。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

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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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基地面积不得高于下列标准: (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河北省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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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根据《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辽宁省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超过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村,每户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黑龙江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规定: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如当地依法另行制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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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

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5人户及5人以下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6人户及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标准范围内,根据户内人数情况,确定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具体标准。

村镇规划对农户建房的间距、层数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 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农户建房的间距、层数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间距、层数由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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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农村村民实际居住需求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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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公寓式住宅的具体标准与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安徽

根据《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新建农房一般不超过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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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村民建住宅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农村单户村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自建房不得超过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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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根据《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

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

市、县可综合考虑当地土地利用现状、人口数量、地形地貌等因素,在以上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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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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