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允许对民事法律行为附加生效或失效的条件,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积极去促成或阻止这些条件的实现,以促使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对于这种行为,民法典允许吗? 《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地,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就地,视为条件不成就。 1、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即是否有意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地故意,有意为之。 2、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地行为,以阻止或促使条件成就。有具体行为,且具体行为不正当。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用“视为”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是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并不认为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对自己的利益没有损害,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只有当事人认为权利受到损害,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应该得到支持。 |
|
来自: 隐遁B > 《民法典学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