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理解与评点】 1.民事法律行为强调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实施法律行为,决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当然也可以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设定条件,民法上将当事人为法律行为设定的生效或失效条件称为法律行为附款。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为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设定条件,但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附有条件的除外。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二是为保护法律行为相对人的需要。票据法上的票据保证、票据背书不得设定条件是典型的为公共秩序需要而确定的规范,当事人行使抵销权、解除权、买回权等不得设定条件是典型的为保护相对人利益而设的规范。对因法律性质不得设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设定条件的,根据本条“不得”用语所体现的禁止性含义,则视该条件为无效约定,但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并非必然无效。 2.根据本条规定,《民法典》将法律行为附款分为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可称为延缓条件,指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未来不确定事实发生的条件。该事实发生前,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不生效,只有约定的“条件成就”(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即为该条件成就),法律行为方始生效。解除条件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取决于未来不确定事实不发生的条件。该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生效,该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影响,恰好相反。 3.基于法律对“条件”的规定,本条的“附条件”得具备如下要件: (1)条件是未来不确定的事实,该不确定性应当在法律行为达成时点判断而不得在法律行为完成时点判断。同时,该事实必须是法律行为达成时尚不确定的事实,如法律行为达成时该事实可以确定或已经确定,则视该约定为附期限而非附条件。 (2)条件具有意定性,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结果。如系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为法定条件,而非当事人意定条件。 (3)构成条件的事实不包括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条件须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前提,而非法律行为成立与否的前提。换而言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只能为该行为的生效与否设定,而不能为行为是否成立设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理解与评点】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理解与评点】 依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对法律行为附条件,当然可以附期限,该期限既可以是法律行为的生效期限,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的失效期限。法律行为所附期限与所附条件相比,条件是未来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是未来客观确定的事实,条件不一定成就,而期限势必到来。需要注意之处在于,对法律行为生效所附期限不同于法律行为本身的履行期限。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届至前,义务人享有“期限”抗辩权而可以不履行相应义务,权利人也不得要求义务履行该义务。而对于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而言,约定的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尚未生效,自然也谈不上民事权利义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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