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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逐条浅析32

 隐遁B 2023-03-13 发布于广东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也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今天依据《民法典》第158-160条之规定浅析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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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58-159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生效、失效的条件,前者是积极的条件,后者是消极的条件。

附积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积极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例如,甲对乙承诺,乙要是能一次性考过驾照,甲送乙一辆红旗H9。

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消极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失效。例如,甲对乙承诺,乙要是能把丙女追到手,乙欠甲10万元债务自动免除。

但是,当事人不能恶意阻止所附条件成就,否则直接视为条件成就也促使所附条件成就,否则直接视为条件不成就。反正,恶意干涉的事与愿违就对了。

可是,上例中,倘若甲暗中牵桥搭线,极力促使乙与丙成为一对,之后又免除乙的债务......那不是对乙有百利无一害吗?那为何还要阻止法律行为生效呢?表面上看甲是善意之举,但也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呀!因为甲想免除乙债务的方式有千万种,何须再绕这么大弯子呢?法律约束的了君子却约束不了小人,像甲这么好的人,行善方式有千万种,完全可以先暗中做好事,待时机成熟后:“好事成双,乙啊,欠哥的十万块钱哥不要了,我再送你一套别墅.......”,法不外乎人情啊!

另外,所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是依据性质不能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张三和李四说,你要是敢去嫖娼,我就给你买个苹果手机……

与接下来要说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附条件是不能预见的,期限是可以预见的,某天就是某天,不存在人为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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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到期生效,也可以是到期失效。我们经常听到“山无棱,天地合,乃敢与君绝”是期限还是条件呢?上面说过区别,表面上是期限,实际上是条件,因为是不确定的呀,我们知道哪天山没有棱角、天地混沌呢?

仅供参考,欢迎私信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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