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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160: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益之道 2022-09-24 发布于湖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本条是关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没有对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对这一法律漏洞进行了补充,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相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法律效力方面体现了私人自治,即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始期或终期与当事人约定的期限相关。通过约定解除期限,当事人可以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时间;通过约定生效期限,当事人可以将法律后果推迟至符合自己的利益的时间点发生。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含义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当事人根据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需要,在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可以在意思表示中设定一定的期日或期间,用该时间决定权利义务发生或者存续。

(一)期限的定义

期限是一个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条件相对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其效力依赖于未来确定发生的事件,法律行为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通常是一个具体的日历日期,比如,2017年10 月1日),或者是一个具体的时间段(比如,三个月),当然也可以是其他的在将来确定发生的事件,比如人的死亡,这样的事件虽然发生的时间不确定,但是一定会发生。
期限主要就有以下特点∶
第一,期限具有未来性,即作为期限的时间客观上必须发生在未来。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事件实际已经发生,只是当事人主观不知情,此时不存在本条款意义上的期限。从法律逻辑上来看,如果该事件是始期,则法律行为视为没有附期限;如果是终期,则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期限具有确定性,未来事件是否确定发生,是区别期限和条件的关键所在。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是“条件”还是“期限”,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
未来事件的发生可以区别为“是否发生”和“何时发生”。经解释后得出的结果是,当事人无论对事件的“是否”,还是对“何时”发生都存怀疑态度,则约定极有可能是条件。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们约定的事件的发生“只是时间的问题”,则约定的是期限。
比如,以承租人活着为期限的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租赁合同。也会出现条件和期限结合的情况,比如当事人之间约定生效条件,同时又为条件成就前的待定状态设置了最晚的时间∶父亲和儿子之间约定,如果儿子在28岁之前结婚,就赠与儿子一辆跑车,在这里结婚是不确定事件,是条件,这种不确定状态最晚持续到儿子满28岁。
当事人之间的某些约定到底是期限还是条件,不以当事人所用的表达是“条件”还是“期限”为准,同样需要对约定的付款内容具体分析解释,比如约定“你结婚之日我给你个大红包”,如果已经确定结婚,甚至婚期已经确定,“结婚之日”是期限;还可能的情况是,是否结婚并不确定,那么该约定就是条件。

(二)不得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鉴于私人自治原则,法律行为原则上允许附期限,例外的情况下不得附期限,此类情况以及法律后果与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可以类比,通常因为法律行为的性质,或者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得附条件。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般也不能附期限,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但是可以附期限。
除了不得附期限的情况,还存在特殊的“期限禁止”的法律行为。最常见的是劳动合同,为了保护特殊的劳动者群体,比如为了保护孕妇,劳动合同应当禁止以某些的未来确定发生的事件作为终期,以怀孕为解除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视为未附条件。

(三)期限的分类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包括生效期限和解除期限。
生效期限规定的是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开始日期,也称“始期”。解除期限是法律行为效力的终止依赖于将来确定之事件,也称“终期”。
期限的形式多样;期限可以在“是否发生”和“何时发生”两方面都确定,比如约定“合同2021年5月1日生效”;也可以是“是否发生”确定,但是对“何时发生”不确定,比如前文提及的人的死亡,任何人必定会死亡,但是一般情况下死亡时间不能确定;还有一种情况是,“是否发生”不确定,“何时发生”则确定,比如成年。
发生的时间确定的期限被称为确定期限;发生时间不确定的是不确定期限。

(四)法律后果

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期限截止前,法律行为已经产生约束性,事件成就时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在此之前,存在的是待定状态,效力待定期间,对权利人的保护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相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在期满前有效力,期满后失去效力。
如果期限确定在某一特定时间发生,亦即存在确定期间,不存在阻碍或者促成其成就的情况,对于这类期限不需要类似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法律拟制。但是,在期限虽然确定发生,但是发生的时间不确定的情况下(不确定期限),第一百五十九条的拟制规定有类推适用的空间。
比如,以人的死亡为法律行为的生效期限的,人的死亡具体日期并不确定,为了使期限尽快到来,受益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促成死亡提前发生,这种情况发生时,第一百五十九条类推适用,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在这里不予以讨论。

四、其他问题

应注意期限与履行期(清偿期)的区别。
对债权而言,理论上需要对生效期限和履行期进行区别。在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的情况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前尚未取得法律效力,债权形成于未来。附履行期的债权,当下已经有效成立,但尚未到履行期。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起始日期是期限还是履行期,需要对约定进行解释。
比如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则是生效期限;如果当事人约定“月租金于每月5号之前支付”,则该约定是履行期。
债权附期限和附履行期,债务人在实践中可能没有明显的感受,但是两者的法律后果还是有区别的。附期限的债权和附履行期的债权主要的区别是在不当得利返还方面,附履行期的债务提前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基于附期限的债权而进行提前给付的债务人,则可能要求返还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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