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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法律关系认定

 大汉m5udi8ooga 2023-03-04 发布于重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需要与其上游以及下游企业形成相应的采购、销售等网链结构,因此也就形成了“供应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

随着社会化生产方式的不断深入,企业间的赊销行为已成为主流,处于供应链中的某一环节如发生资金短缺,将会直接导致后续环节的停滞。因此,为了维护所在供应链的生存,提高供应链资金运作的效力,降低供应链整体的管理成本,成为了各方积极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供应链融资(金融)”系列金融产品也就应运而生。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供应链金融”业务发生法律纠纷时,司法机关对供应链业务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将会对提供供应链服务的企业(主体)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也将以企业的采购环节为例,就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供应链业务性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从而为提供资金的主体作出参考建议。

一、案例简介


2020年12月31日,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企业晨月公司为协助实际采购商博文公司向指定供应商(供货商)汤姆公司采购不锈钢原材料产品,晨月公司与博文公司双方共同签订了《供应链服务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确定了整体合作框架流程以及付款方式等内容。

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双方共签订了50份《购销合同》,所有合同均已经执行完毕,但是31-50号合同尚未回款。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博文公司已回款约2亿,尚欠晨月公司货款人民币1.5亿元;代理费人民币2百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违约金为人民币6百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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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程序的选择

1、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启动立案程序


依据晨月公司与博文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以及双方签订的《供应链服务协议》、《补充协议》来看,本案双方当事人(晨月公司与博文公司)应当系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在买卖合同纠纷项下,出卖人(即晨月公司)的义务系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涉案合同的约定来认定和判断。其主要义务为按期交货(此部分晨月公司、汤姆公司均已按照各方的合同约定完成付款及交货,此处不再赘述);而买受人(博文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核心的义务则是按期付款。但博文公司在2021年中旬出现付款逾期的情况。博文公司作为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以及代理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针对“供应链”业务设置专有的案由。所以在处理与“供应链”业务有关的纠纷中,均是按照该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的选择(有别于“保理合同纠纷”等专属案由)。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情况。虽然在案例的交易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或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但是,针对此类交易类型,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买卖合同纠纷”案由。

通过查询“威科先行-数据库”,并搜索“关键字-供应链、逾期付款”,可以查询到以“买卖合同纠纷”涉案的案件高达2624件,占全部搜索案例的60.49%。以其他案由,如“运输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立案的案件占比较小。而且在案例的具体分析中也可以看到,这类纠纷均系案涉当事人签订了专属的运输合同,或进出口代理合同、货运代理合同、租赁合同等。

2、认定本此业务为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可能


依据晨月公司、博文公司以及汤姆公司在案件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来看,晨月公司作为供应链中的一环,根据涉案合同晨月公司仅负责向汤姆公司购买货物,并按照博文公司的指定要求汤姆公司发货至博文公司。也就是说,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晨月公司并不实际掌握货物发货、实际使用等情况。

按照诉讼程序来看,晨月公司立案起诉后,在提交相应涉案合同、委托采购货物确认单、收货确认凭证、账期调整说明以及向汤姆公司的支付凭证后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此时的举证责任在于博文公司,如有关各方确实发生了货物的买卖及交付,即交易真实,那么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但是,如果在本案中,博文公司与汤姆公司在实际的业务中“无真实交易”,那么晨月公司可分情况处理,即:

(1)若晨月公司能够证明本案系真实交易的,并能够举证证明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真实货物交接、流转、运输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发货单、货物签收单、货物照片、运输车辆等。

在晨月公司具备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坚持以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以最终达到法院确信本案中存在真实交易,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进而判决博文公司应当向晨月公司支付货款。

(2)晨月公司无法证明本案系真实交易的,或在诉讼中提供相应证据后,法院认为晨月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撑买卖合同关系的,认为本案属于“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融资性买卖,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此时晨月公司可以选择直接变更案由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因通过借贷行企业间拆解资金之实的法律关系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一旦法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时,也不会完全导致涉案合同无效的后果。亦或者即便最终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的,也不影响晨月公司已付款项要求返还的主张。

(3)追加汤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在本案中,如遇到需要变更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或需要查明本案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晨月公司可向法院申请追加汤姆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3、管辖地的选择


以晨月公司与博文公司签订的《供应链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如在其他案例中没有约定,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

三、案例分析意见


司法机关在处理“供应链金融”业务时,认定案涉事实核心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如判定交易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关系,可能会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晨月公司是否均作为卖方与买方(博文公司)签订有货物采购或代理采购合同,合同均明确表明晨月公司是受买方委托向买方指定的供货商定向采购货物销售给买方,晨月公司代买方签订合同并垫付货款;

(2)合同中是否均约定晨月公司取得固定收益,一般是按照垫付款项金额每天收取一定固定比例代理费;

(3)合同中是否均约定买方须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垫资期间如出现货物市场价格下跌,晨月公司有权单方确定货值下降幅度并要求买方追加保证金;买方如不能按时支付追加保证金,晨月公司将有权扣除定金并处理货物;此条款的约定系针对晨月公司固定收益的保障;

(4)合同中是否均约定晨月公司不对供货商(汤姆公司)的资信状况负责,不承担由于供货商的资信和经营问题带来的连带责任,供货商违约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5)交易中的相关费用是否均由买方承担;

(6)晨月公司并不实际控制货物,货物均由第三方监管或直接由供货商向买方交付;

(7)与晨月公司签订合同的买方、供货商是否基本固定等因素。

除以上情形外,法院也会就具体事实展开分析和判断。但是,在评价案涉合同的效力,即民间借贷纠纷下《购销合同》、《采购合同》、《供应链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性向他人拆借资金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非具有特定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不过仍然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认为该规定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主张合同无效。同时法院也会判断晨月公司是否长期、稳定的提供垫资业务,从而评价晨月公司是否为以借贷业务为常业,属于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尽管如上所述,无论是合同有效博文公司需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还是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实际用款人对资金的返还义务,可能均不会影响晨月公司收回本金的实体权利。但是,从实际履行的层面,不同的承担义务主体(博文公司或实际用款人)可能存在履约能力的差异,这也是我们在处理实际业务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综上案例可见,在判断“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法律关系时,司法机关普遍还是持谨慎的态度。换句话说,只有在各方当事人存在本文案例分析中所存在的上述条件时,才有可能将核心法律关系变更为民间借贷。当然,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还存在很多其他的法律风险,其中最核心的法律风险即为“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我们也将在未来的文章中予以分析评价,并论证相应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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