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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人情

 昵称2753484 2023-03-05 发布于上海

       每次谈论这个话题,我便想到一个案例:某省有一个男的,他的母亲生病了,他没有钱带母亲治病,后来母亲去世了,他连1000块的火葬费都出不起,后来他把母亲的尸体沉入江中实行水葬,但他却被警察抓了,认为他构成侮辱尸体罪。大家觉得合适吗?显然不合适,因为你如果这么定罪,你的良心会疼的,法律不是机器人,我觉得我们的司法人员也要拒绝做法律机器人,我们是人,不是机器人,我们是有感情的,任何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

      然而在现如今的中国社会,也会经常听到两种声音:一是法不容情,这些人认为法律就应该是冷酷无情的铁面阎罗,一旦触犯,必将进入无间地狱,也似乎只有这样,方能镇得住牛鬼蛇神。而另一方面,在现实中很多人却又拿个别人的“人情”用以徇情枉法,或者在犯法之后哭叫:上有80岁老母,下有柔弱妻儿,以此作为脱罪的借口。其实,法律不该是冷酷的法律,人情也不该是酱缸般的人情。这不禁又让我想起一个案例:一男子与老婆外出吃饭,他喝酒了,回到家中后老婆突然口吐白沫浑身抽搐,这男子打了120,但是救护车还得一个多小时才能到,身边的朋友又都不会开车,时间太晚打车也打不到。试问如果换成你,这个时候你会开车送老婆去医院吗?这个男子想都没想便开车送老婆去医院,后来他被抓了,因为醉驾,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检查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但这个案件在法院,法官考虑到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送老婆去医院是道德谴责还是道德点赞?肯定是道德点赞,最后认为他是紧急避险,不够惩罚。法律是公正无私的,违法必究,但是还有句话叫做:法无外乎人情。法律本来就是人情的集中体现,法与情不是矛盾的,法不容情的正确解释是:法律的规定早已将人情冷暖和社会运行的规则包含在内,不需要在法律之外讲人情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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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不是万能的。人之常情是希望世界美好,而法律往往不能实现这个目标,究其原因,是因为世界本来就不是完美的,这不是法律的错,是世界的错。而如今我国的法律经过无数次的修改完善,已经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法律即讲究人情又残酷无情,它不会要求你有多好,但会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法律作为普遍性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当然需要对同样违法犯罪行为做出相对统一的惩罚措施,但这种惩罚措施并不应该也不能完全排斥人类普遍共有的道德伦理和情感判断,很多时候我们要知道,法律的设定应当符合人们的常识判断,甚至法律规定要为伦理道德规范留出例外空间。至于如何平衡法律和人情,这是对每一个执法人的良知和素养的考验,而我们也相信,这两者的冲突会越来越少。

                                              撰文|赵博阳

                                          编辑|丁妮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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