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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代发农民工工资未计收入被查

 刘刘4615 2023-03-05 发布于北京

税言税语 2023-03-04 08:00 发表于浙江

收录于合集#税收案例6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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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14******B726

纳税人名称 德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州税稽二 罚 〔2022〕 13 号

案件名称 德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2020年3月,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与德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德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泰通德州分公司提供在德州市陵城区糜镇凤栖台社区C区一标段的劳务。

2021年2月6日,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德州***置业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陵劳社监令字[2021]第004号),责令德州***置业有限公司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支付糜镇凤栖台社区C段一标段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德州***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德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报的农民工欠薪明细,代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各承办班组人员),总额4429252元。

2021年2月7日德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由德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承包班组人员的金额为4429252元的收条一份。

2021年9月25日,德州***置业有限公司将以上代付工资相关资料向建立方装配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即: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后改名为建立方装配式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进行移交,资料包括德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收条一份(金额4429252元)及相关明细。检查人员通过对德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账目以及凭证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4429252.00元入账记录,也未发现计入收入的相关证据资料。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德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缴或者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3026.64元[(43853.98+1534.89+664.4)×50%]。

处罚生效期 2022-09-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来源:德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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