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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washcloth 2023-03-06 发布于北京

【权威解读】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不同于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是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认证,适用于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判定,一般是第三方资质实验室进行抽样检验。为满足行业实际需要,在修订中依然保留了“型式检验”的条款。

六、改了判定规则

本次修订完善了白酒质量的判定规则,对于不合格指标数量的三种情况,给出了不同的复检操作和判定规则,弥补了之前标准中的部分情况无对应标准可执行和判定的缺失:

1)进一步明确检验结果有三项及三项以上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符合所执行产品标准;
2)进一步明确复检结果中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该产品不符合所执行产品标准;
3)取消降级判定,即不再允许不符合所标示等级时可按下一等级判定的要求。在当前GB/T 10346-2006标准中,若产品标签上标注为“优级”品,复检结果中若仍有一项理化指标不符合“优级”,但符合“一级”指标要求,则可按“一级”判定为合格;若不符合“一级”指标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在本次取消降级判定的修订可见,这不仅是符合 GB7718 食品标签标示的原则,也是国家标准体系对当下生产企业提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发挥了国家标准技术的引领作用
4)大部分已发布的香型产品按出厂时间分别执行不同的理化要求,因此明确“若所执行产品标准中指标按出厂时间不同分别要求,以复检时间对应的指标进行判定”。

【权威解读】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示例: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于2021年3月9日发布,2022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中的理化要求按产品自生产日期1年前后分别做出要求。某浓香型白酒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日,产品检测日期距生产日期不足1年时,若总酯、总酸和己酸乙酯不符合要求且允许复检,当复检时间距生产日期超过1年,应以酸酯总量和己酸+己酸乙酯两项指标,即1年后对应的指标同时进行判定;当复检时间距生产日期未超过1年(包括1年),仍以总酯、总酸或己酸乙酯进行判定。

七、更改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在标志方面,修订的内容要求企业对产品信息的对外标示更加公开透明,做到明明白白宣传,把知情权和选择权给到消费者切实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地明明白白消费,构建起消费者与白酒品质之间的信心桥梁

1)已发布的香型产品标准已要求在标签中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因此本标准修订明确预包装白酒产品应按生产工艺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可同时按照其他分类标识产品类型,如香型、糖化发酵剂等。
2)固液法白酒若直接以固态法白酒按一定比例调配而成,为向消费者提供更多信息,宜标示固态法白酒比例(体积比)
3)固液法白酒和液态法白酒生产中若使用了谷物食用酿造酒精,也应在标签原料中明确标示出“谷物食用酒精”或“谷物食用酿造酒精”
4)根据酿酒用曲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相关监管部门已明确无需在标签中标示酒曲。酒曲作为酿酒原料之一,因此应在标签中与酿酒原料一并标示生产酿酒用曲的粮谷类原料,如小麦、豌豆、大米等,非粮谷类辅料无需标示,如麸皮。

【权威解读】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包装方面,修订增补了换用其他食品接触材料容器时的要求,所用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并进行酒体和材料的相容性测试;删除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的包装求。

【权威解读】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运输、贮存方面,本次修订补充说明了更加细节的注意事项,增补了原酒在运输与贮存中的要求,通过标准中更加完善的操作描述来对标准执行者进行建议指导,尽可能避免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八、删除了卫生要求

为彻底厘清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科学合理地构建食品质量国家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食品质量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明确食品质量标准不再涉及食品安全指标和要求,因此该标准修订中删除了卫生指标要求。不过需要明确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强制性标准,无论标准是否引用,生产企业均应执行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随着白酒相关国标的陆续修订和实施,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国家标准技术对白酒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对于消费者极为关注的消费诉求也越来越多的体现在了标准之中,进一步构建起消费者与白酒品质之间的信心桥梁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在提高白酒品质、保证消费者权益以及助推行业健康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方面均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对于该征求意见稿的新变化,你又有什么意见与建议呢?欢迎大家在文末评论区发表意见、相互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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