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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以私自转走储户存款吗?法院是这样判的

 我爱你文摘 2023-03-06 发布于安徽

河北石家庄,李某在银行存了2000万元,存款到期去取款的时候,工作人员告知,钱早就被转走了。银行的工作人员难道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就可以将储户的存款私自转走吗?法院给出了这样的解答。


李某常年在外做生意,所以和银行的工作人员关系也比较好。这几年由于经济不景气,李某就选择把钱存银行拿利息。

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向范某承诺,只要李某将1,000万存入自己所在的银行,存满一年,除了获得正常的利息之外,存款当日就能直接拿到15%的贴息。

李某仔细计算了一下,1,000万存一年除了正常的利息,还可以拿到150万元的贴息,这是在其他银行所给不到的,但是又十分担心自己的存款安全。

银行的工作人员范某为了打消李某的顾虑,就告知这是银行特意开展的揽存活动,因为活动力度有限, 在完成揽存任务之后就会取消额外的贴息。范某还表示,这是正常的存款方式,银行也会出具相应的存单。

随后,李某就真的在范某的银行存入了2000万元,范某也按照当初的约定直接给李某支付了300万元的贴息。

不过范某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就向李某提出要求,要按照自己的方式将钱存入银行,还需要写一份承诺书,承诺在一年内不得转账,取款,质押。

李某为了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也要范某写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存款满一年后,银行无条件履行兑付义务,本金归还原账户自由支取,如未能如期履行以上承诺,出现资金损失,都由银行负责,并且在该承诺函上加盖了银行的核算,用章其中还有范某的亲笔签名。

一年后存款到期,李某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却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钱被转走了。

李某于是赶紧联系范某,可是电话怎么也打不通。通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范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原来在当时范某假借给李某办理业务的时候,私自偷偷地更换了李某的U盾,随后再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李某的存款转走。

虽然范某已经被抓了,但是李某的2,000万还没有着落,于是李某就多次拿着存单要求银行予以兑付,多次协商未果,遂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
自己把钱存入银行,就和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存款储蓄合同关系,而且银行也出具了相应的存单以及盖有公章的承诺函,银行需要履行给予兑付的义务。
银行辩称:
范某等人因涉嫌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李某应该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向范某等人索赔,而不是直接向银行索赔。

经过范某的供述,得知李某是按照范某的指示设置的存单取款密码,并且范某是利用U盾将李某的存款转走的。从这一份供述中可以知道李某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好自己存单的密码以及U盾的义务,自己应该对该笔资金的损失负责。

根据相关规定,银行是不允许给储户贴息,而且范某给李某承诺的存款收益明显高于普通的定期存款,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2,000万大资金的存款安全应该负有注意的义务。

而李某办理的这个存款并非银行的正常存款,李某对此事也是明知的,所以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将2,000万存入银行,银行也为李某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及电子银行服务合同关系。

具体到本案,范某作为银行的大堂经理,其主要职责是对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引导,指引提供业务咨询,推荐,产品介绍,维护秩序等工作。

范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给李某代理业务当中借机更换了李某的U盾,导致李某存款丢失,这也说明了银行的内部管理以及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方面存在重大的漏洞,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对李某的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而对于李某来说,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000万元的存款,其自身也负有对存款安全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所给到的利率明显高于市场利率,而且贴息也并非是由银行支付到李某的账户上,存款期间不得查询,不得提前支取等业务模式与正常的银行业务不符,还将存款给银行的大堂经理办理,有悖常识。

同时,李某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款密码,甚至还按照他人的指示设定密码。在办理完存款之后,也没有将U盾进行核对,最终导致U盾被他人调换控制,李某对自己存款的损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的存款本金2,000万元,扣除已经收取的300万元贴息之外,其存款损失1,700万元由银行承担5%。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确实经常能碰到银行的揽存活动,但是这种明显高于市场利率的确实很少见。15%的贴息,这是要比投资理财的收益还要高,明显有被常识。

所以在我们办理存款的时候,尤其是一些工作人员的介绍或者是揽存的时候,一定要格外的小心注意,不要为了那一点贴息,最终损失了自己的存款本金。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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