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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谈话、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谈话诫勉的区分与思考

 宝宝果酱 2023-03-06 发布于安徽

 提醒谈话、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谈话诫勉,上述四种“谈话”,在运用过程中极易出现混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8月25日)第8条第2款第3项规定:“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15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30条“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第二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提醒谈话、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谈话诫勉,从汉语言文学上的层面看,意思是一样的;但从纪检监察机关的层面看,词语前后位置不同,意义也所不同。

提醒谈话,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具体措施,其实施主体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如党委书记等,主要适用发现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但并不是指向具体问题线索。提醒谈话只是一种提醒,是党内谈话制度的预防性措施,不符合结果运用的条件,在日常监督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只能适用谈话提醒,不能适用提醒谈话。

谈话提醒,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运用比较广泛的一种工作方式和手段,它与澄清了结、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一样,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换句话说,它是纪委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过程中的一种处置方式,是一种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手段。它的实施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适用于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来处理问题线索时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针对的是具体的问题线索,但它不是党内的问责方式。作为一种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是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存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和任免时作为参考依据。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训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21条规定“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诫勉谈话是一种结果性谈话,谈话后由本人作出书面检讨,但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不产生必然影响。它的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但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影响期应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如果是组织部门作出的诫勉谈话,可以适用上述影响期的规定;如果是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谈话,暂无相关规定认定其有六个月影响期。

谈话诫勉,是一种问责方式,此说法来源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8月25日)第8条第2款第3项规定:“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诫勉问责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它是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适用于失职失责和情节较轻的情形,谈话诫勉是一种结果性谈话,谈话后由本人作出书面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会产生影响。如《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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