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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分拣工在岗猝死事件评述——将超龄老人排除在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之外制度检讨

 璞琳说法 2023-03-07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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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分拣工在岗猝死事件评述——将超龄老人排除在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之外制度检讨

黄璞琳

2023年2月20日,浙江宁波有60岁老人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时,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中通称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有意见指出,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件,已过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务工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也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为超龄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

在我国逐步进入年龄化社会,以及政府鼓励老年人再就业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有关将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岗就业老年人排除在劳动关系确认范围、工伤保险范围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亟需检讨论证并尽快调整。

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无论本身是否已经依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他们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时,其接受用人单位员工管理制度、员工纪律要求、用工内容要求等方面,与同一单位相同工作岗位的未满退休年龄的员工,一般都没有区别。那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设计时,为何将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排除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之外、排除在劳动关系认定范围之外,为什么不允许用人单位为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的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什么要一刀切地将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强制终止劳动关系?为什么不能在明确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基础上,可由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平等协商是否继续用工并继续形成劳动关系,同时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等社保待遇建立有别于非超龄劳动者的法律制度?

为什么?从目前了解的信息来看,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主要是担心,如果允许用人单位为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就业的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将用人单位聘请超过退休年龄员工认定为劳动关系,会导致国家的工伤保险基金压力大增,会对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制度设计带来巨大挑战。

现行工伤保险待遇,是基于劳动者尚未达到退休年龄这一条件进行制度设计的:(1)如果劳动者受到工伤(包括视同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承担医疗费用、残疾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生活护理费等。(2)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还要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至退休年龄(一至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至十级伤残)。(3)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有意见认为,前述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基于工伤员工尚未退休,故给予相当于对其受伤后退休前劳动收入方面损失的补偿。因此,超过退休年龄员工因工受伤时,如果也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不合理。个人认为,即使考虑到此因素,也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制度设计解决前述问题,而无需简单粗暴地将超过退休年龄员工排除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及劳动关系认定范围。完全可以对超过退休年龄员工因工受伤致残致亡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出有别于未满退休年龄员工的待遇,如:参照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在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基础上,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倍;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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