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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的税务差异

 湖经松哥 2023-03-08 发布于湖北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音同字不同,税收和会计上的处理也就截然不同

1.税务处理
误餐补助概念

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是按照员工实际的误餐次数和企业的补助标准计算发放的。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给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计入费用。

企业所得税处理

首先,在合法凭据的取得上,按公司制度规定,如果是按实际发生“误餐费”按标准发放补贴(也可按实报实销处理,因属于“因公”的实报实销则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可以不按误餐补助处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如果按公司制度规定,误餐费补贴只要发生“误餐”情形,就按标准发放补贴,则以相应的签领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其次,误餐补助虽然是对“吃饭”的补助,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误餐补助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出差误餐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关于内部凭证的规定,发生的误餐补助可以通过写明人员、时间、事由、误餐补助标准、误餐顿数的自制内部凭证来入账。

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关于误餐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建议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午餐补助概念

是单位因午餐问题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实践中却有一些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给职工发放补贴、津贴,以逃避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针对此类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午餐补助作为一种餐费补贴,是应当计算在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缴纳个税。

总结:虽然两者在员工个税缴纳问题上的规定却截然不同。但是这两种补助都作为企业的费用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误餐补助的会计处理

现行对误餐补助、午餐补助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并没有明确处理规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另外,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企业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午餐补助,实际是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不符合职工福利费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具有工资性质,企业要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误餐补助、午餐补助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是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误餐补助、午餐补助,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是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是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误餐补助、午餐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

(1)如是生产部门人员的误餐补助,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2)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误餐补助,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3)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误餐补助,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误餐补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是否需要发票税前扣除,各省答复不一:

1江苏省税务局

您好!关于企业报销员工出差误餐补助有如下疑问:

请问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公司按照差旅制度发放的误餐补助(定额标准,非实报实销),是否需员工提供餐费发票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

经与各地税局了解,部分税局认为对于符合差旅制度的定额误餐补助无需提供发票,但仍有税局认为需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请问总局是否对此问题是否有统一规范标准或解答?

结合业务实际,我司认为,实报实销方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应当以发票作为扣除依据,但定额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因发票与定额标准并不一致,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缺乏合理性。留言时间:2019-03-04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福建省税务局

400元以下每月在工资中发放的误餐补贴是否免征个税?

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函

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

四、关于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征税问题。

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鼓励“工作餐”服务社会化,并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9-07-22

答复内容

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鼓励“工作餐”服务社会化,并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按实支出,也就是凭发票实报实销。现金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福建省税务局

出差期间误餐补助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吗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回复内容:您好,出差期间用餐补助提供文件规定的内部凭证且符合财会制度规定并在合理工资薪金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4福建省税务局

正常上班,公司不提供餐费,员工因为公司业务到外地,出差期间的餐费补贴,如果是按出差工天数给的补贴,还要申报个税吗?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来源:税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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