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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信用合作社成长史

 茂林之家 2023-03-08 发布于湖南

湖南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15年(1926)12月,在中共湘区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召开的湖南全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农村合作社问题的决议》,号召贫苦农民组织信用合作社,以免除高利盘剥。是年冬,湘乡县第三区农民协会在永丰镇(今双丰)建立信用合作社,办理存贷业务。翌年春,浏阳县各区农民协会均成立金融组合处。“马日事变”后,农民信用合作活动被迫停止。此后,各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府都曾组织信用合作活动。民国18年,《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布告》中有“兴办农村合作社、农民借贷机关”的条款
。民国20年(1931)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制定《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湘鄂赣省、湘赣省均据此制定《信用合作社章程》。该章程规定,以户为单位入股,每股银元一元。是年,攸县三区苏维埃政府在七里(今漕泊乡)成立互济委员会,由群众认股,每股交银元一元,共100多股,办理存贷业务。民国21年9月迁往江西莲花县。次年10月,湘赣省建设会议根据《湘赣省苏维埃国民经济部组织各种合作社工作大纲》精神,决定在扩大消费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股金的同时,组织信用合作社,提出以县为单位建社的要求。
  民国17年(1928)10月国民党中央党部通令各级党部,将合作运动列入党部工作纲领。次年5月,省政府制订《湖南省合作社暂行章程》,推行合作事业。民国20年(1931)7月洞庭湖区惨遭水灾,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承办农赈。次年6~7月,经省建设厅合作事业设计委员会统一筹划,在受灾严重的常德、沅江、安乡、华容、南县、澧县、汉寿、益阳、湘阴、岳阳、临湘、长沙等12县农村组织互助社1932个,有社员16.6万人。为帮助灾民重建家园,该会用总会拨给湘省赈灾美国小麦1万吨变款银元76.87万元中的一部分,计54.43万元以贷代赈,由互助社转贷社员。一年内,贷款归还98%。贷款收回后改作为合作基金。民国22年(1933),省建设厅设合作课,主管合作行政,训练合作人员,筹集合作资金;各县设合作指导员,办理组建合作社事项。新建信用社须报县政府登记发证。是年,经审批建立的有长沙、岳阳、常宁3县的5个信用社。民国23年3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合作社法》,省建设厅从洞庭湖区互助社中,选择较好的互助社改组成信用社282个。是年,湖南部分地区大旱,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湖南分会仍以贷代赈,在衡阳、衡山、耒阳、邵阳、湘潭、湘乡、新化、安化、平江、临澧10县组成互助社824个,有社员6.12万人,发放贷款33.23万元。民国24年各地又挑选一批较好的互助社改组为261个信用社。至民国25年底,全省共有信用合作社1725个。民国27年4月,省政府沅陵行署为发放耕牛贷款20万元,在沅陵、麻阳等11县组成信用合作预备社578个,社员6727人,至民国29年(1940),全省75个县除有互助社514个,预备社3160个外,还有信用合作社.10635个,社员84.57万人,股金69.06万元(法币),转放贷款余额1315.76万元。这些信用社纯为社员借款而设,别无其他业务,社会上称之为“合借社”。
  民国29年12月,省政府配合新县制的实施,按照行政院颁发的《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将合作社分为保合作社、乡(镇)合作社、县联合社三级。使合作社建制与新县制的县、乡(镇)、保、甲体制结合;并规定原有信用合作社均须并入保合作社,由保社兼管信用业务,未并入的限期解散。但各地未认真执行,并入的少,未并的多数也未解散。此后,物价猛涨,放贷的银行资金困难,保合作社信用业务不多,日军侵占地区,合作社无一幸存,湘西、湘南一些未沦陷地区,业务也基本停顿。民国34年(1945)日本投降后,各地恢复或新建信用社。是年,全省有保合作社4424个,信用社12096个。这些合作社奉命恢复或建立,多系装点门面。如南县重建保社时,由保长任理事会主席,当地学校校长或教员任司库,农民并未入股。民国35年3月,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派员巡视永顺、大庸等县,发现“合作社数目虽多,实皆空有其名,毫无实际内容。”
同年6月,省建设厅社会处合作督导员汤铭视察安乡县鼎化乡第二保社和第四保社,两社都是“储金未办,股金未收,帐簿未记”,“设备仅会议记录一本”。民国38年(1949)3月统计,全省有保合作社6546个,信用社4812个,至解放时全部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湖南在1950年冬进行土地制度改革。1951年春,零陵县秧丘埠乡农民自发组织信用合作社,有社员470户,入股2327股,股金4654元(每户2元)。同年8月,根据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关于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补充指示》,省人民银行第三届全省行长会议决定重点试办信用合作社。湘潭县韶山冲信用互助组即于此时成立,股金100多银元,系由解放前当地中共地下党组织控制的信用合作社股金转移而来。11月7日,经零陵县第八区区政府同意,零陵县秧丘埠乡信用合作社正式命名。澧县菱角联乡和车溪河两个信用社接着建立。1952年秋,省人民银行在南县大西乡进行办社试点,同时要求各县试点建社,普遍建立信用互助组。12月,省人民银行将大西乡信用社试点经验转发全省各支行及营业所。在建社中,贯彻自愿互利原则,以户入股,每股股金2~4元,最高不超过5元。每社脱产干部,2~4人,由社员民主选举;并按社章建立理事会、监理会,实行民主管理。是年底,全省有乡信用社384个,信用互助组3116个。1953年12月,中共湖南省委召开第三次全省互助合作会议,将信用合作纳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统一部署,按照“积极组织、稳步发展”的方针,提出发展方案。各级党委结合宣传过渡时期总路线,层层制订发展信用合作规划。至年底,全省有乡信用社582个,占总乡数的3.73%。1954年5月,中共湖南省委在地委书记联席会上贯彻中共中央“积极、迅速、大量发展信用合作”的方针,决定由省委农村工作部督促检查,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培训骨干,派员实地辅导业务和帐务,并给予资金支持。使全省信用合作运动形成高潮。是年信用互助组最多时达15097个,后逐步由组转社,年底有信用互助组3261个,有乡信用社11644个,比上年增加17倍多,占总乡数的76.24%,入社农户占总农户47%,成为全国信用社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信用社当年累计发放贷款3494万元,相当于国家银行农业贷款的75%,解决社员生产、生活中的许多困难。但由于缺乏经验,亏损者居多。1955年3月,中共湖南省委召开有地、县委农村工作部长和地、县人民银行行长参加的全省第一次信用合作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提出整顿与巩固的方针,推动信用社健康发展。至年底,乡信用社增至12720个。占总乡数的83.3%。各项存款比上年增长34.36%。贷款增长52.47%,各项制度与财务逐步健全。1956年随着撤区并乡,全省13891个小乡信用社合并为2989个大乡信用社(年底为2987个),实现乡乡有社;社员615.39万户,占总农户的76.49%;股金1292.9万元;专职信用社干部由2.5万人减至9672人。并社后,虽便于乡党政统一领导与扩大调剂资金范围,减少信用社开支,但业务区域扩大,机构集中,与农业社和社员群众往来不便。不少精简出来的乡干部转入信用社,不懂业务,思想不安,服务工作削弱。因而,信用社业务显著减少,社员储蓄存款余额由1259万元降至649万元,比上年减少48.45%,社员贷款收回率由上年的90.3%下降至45.1%。1957年试行以多种形式下伸机构,增设服务网点,有的在乡社下按农业社设分社、信用站,有的一乡数社,开展流动服务。至年底,除集体单位存款余额4422万元外,社员储蓄存款余额达1406万元,全年贷款收回5695万元,超过当年放出数9万元。1958年春,各地总结信用社调整服务机构的经验,大都认为在乡社下按农业社设分社好,当时称此种形式为农业社与信用分社“两社合一”。各分社组织的资金一般用于本农业社范围内,促使农业社积极动员储蓄存款与催还贷款。是年6月,全省有乡信用社2964个,下设分社48537个,社员652万户,占总农户数的88.85%;股金1942万元;专职信用社干部7336人,兼职业务员42308人;各项存款余额10461万元,其中社员储蓄存款余额5692.8万元,比上年增长3.04倍。贷款余额13075万元,比上年底增长1.3倍。
  1958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一轰而起。10月,中共湖南省委财贸部召开电话会议贯彻国务院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精神,在农村实行“所社合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双层领导、分别核算、各负盈亏”。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实行“两放三统一包”的财政贸易管理体制,银行营业所与信用社并帐,国家资金与集体资金混合使用,信用社以前的历年损益均转入公社信用部。公社信用部之下按生产大队设不独立核算的信用分部,在大队中共支部及公社信用部领导下办理业务。是年底,全省共建立公社信用部1110个。1959年4月,公社体制由公社统一核算改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核算,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6月,银行营业所恢复机构,保留公社信用部牌子。公社之下按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的乡)设独立核算的信用分部。受生产大队领导,所有股金、积累、存贷业务、债权债务全部按辖区范围分摊到信用分部,社干工资与信用分部盈亏全由生产大队负责。至6月末,全省已完成17604个信用分部的分设工作。年底有信用分部17905个。在生产大队领导下,信用分部干部长期被抽调从事其他工作,信贷资金被任意挪用,有些国家干部与大队脱产干部也在信用分部借款私用。大队还向社员摊派存款任务,发工资时搭配存单,并限制存户取款。据省人民银行调查,湘潭、衡阳、常德等专区的7586个信用分部,有三分之二的分部有强迫存款现象,严重脱离群众。全省有40%的信用分部不能保证存款支付,出现“信用部不讲信用”的局面。1960年11月,中共湖南省委批转省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当前信用分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意见的报告》。各地结合农村整风整社运动,对信用分部加以整顿,纠正一些严重违反政策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错误,制止强迫存款的作法,储蓄存款不能保证支付现象大为减少。1961年6月在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后,全省17633个信用分部全部撤销,按划小的新公社设独立核算的信用合作社3565个,信用社下面按生产大队设立非独立核算的信用分社。8月,省人民银行制订《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信用社的性质、任务和民主管理等制度。但由于公社、生产大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占用信用社大量资金未作处理,严重影响信用社资金周转,加之部分信用社干部被长期抽调从事其他工作,业务人员不足,不少社处于无人工作状态。至当年10月,全省尚有65%的信用社基本没有业务活动。各地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批转省人民银行党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健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报告》,对信用社进行整顿,纠正平调资金和其他违反政策的错误。1962年逐步充实与培训干部,部分社恢复业务,有20%的信用社越办越好。1963年2月,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委联合发出文件,把整顿和加强信用社作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工作加以安排。这年共整顿830个信用社,占应整顿数的30.7%。1964年1月,省农业银行重建后,信用社干部由农业银行管理,帮助解决工资、福利待遇及口粮、副食品供应问题。省农业银行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信用合作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精神,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社教),继续对信用社进行整顿,清理资金、财产和帐目,落实债权债务,将社队集体与脱产干部占用信用社的资金认真落实与收回,将“大跃进”运动中强令信用社违反政策与规章发放的贷款清理划转银行或上报豁免;对信用社干部的贪污盗窃案件进行清查处理,结合进行建帐建制。全省3586个信用社,在第一批和第二批社教重点地方整顿了1664个,占46.41%。但社教中整社有“左”的错误,有些信用社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省内大量信用社干部外出串连,有些聚集到县到省上访,要求改信用社为全民所有制,信用社干部改为国家干部,增加工资福利;其时宣传媒介认为信用社是阶级斗争工具,将获取存款利息视为剥削;有些群众组织还乱查储蓄存款帐,并限制收回到期贷款,使许多信用社一度陷入瘫痪。1967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后才逐渐平息风波。1969年2月,开始对信用社进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斗批改”试点,实行贫下中农管理,走亦工亦农道路。11月,《人民日报》报道河南省嵩县阎庄信用社实行贫下中农管理的情况后,湖南推行阎庄经验,废除原有理、监事会等民主管理组织,公社信用社设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大队信用站设贫下中农管理小组,部分地区按大队或联队设立信用社,公社信用社与大队信用社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核算。1972年扩并部分独立核算的大队(联队)信用社(或分社),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达21692个(其中公社信用社3404个,联队信用社672个,大队信用社17616个),另有非独立核算的大队分社2633个和信用站13344个。独立核算的信用社中,资金有余的仅2891个,占13.33%;自给的7662个,占35.32%;资金不足的11139个,占51.35%。是年起由于信用社存、贷款利率一律改按银行利率执行,全省信用社贷款利率大幅度降低,同时提高信用社干部工资,亏损社由上年的35%增至59.3%,亏损金额增加1.28倍。1973年6月省财金局在岳阳县荆州信用社召开有各地、市、县银行行长或财金局长和信用社代表参加的现场会,推广该社开展存、贷款业务,服务农业生产,解决贫下中农困难,扭亏为盈的经验。12月,中共湖南省委批转省财金局党委报告,布置各地、县结合党的中心工作整顿信用社,以解决部分社业务停滞、帐款错乱、贪污挪用公款等问题,打击高利贷活动。此后信用社业务有所好转。至1976年底各项存款余额达5.27亿元,比1972年增长92.5%,当年贷款累计发放2.67亿元,比1972年增长90.7%。但由于信用社干部常被抽调做其他工作,信用社业务、财务、帐务中的许多实际问题仍然未能解决。1977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提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1978年有94个县、市人民银行组织2730名银行和信用社干部整顿信用社。有的还配备信用社辅导员,对信用社进行辅导。全省信用社脱产干部也逐年增加,1978年达9810人,比1972年增加31.4%,其待遇与银行干部基本一致,信用社干部积极性提高。是年,全省信用社各项存款年末余额为6.33亿元,贷款全年累计发放3.79亿元,分别比1976年增长20.2%和41.9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市、县各级农业银行先后恢复,进一步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其干部由农业银行统一管理,专职办理业务,凭党政领导批条子发放贷款的现象减少,信用社业务逐步发展。但由于搬用银行的业务制度和存贷利率,不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信用社由集体经济组织演变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脱离了社员群众的监督。1983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发出《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试点的通知》,规定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不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要求恢复信用社的“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3月,省农业银行在湘潭、汉寿、保靖三县的5个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各地、市也先后进行试点。1984年4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及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下达后,信用社的体制改革开始在全省普遍推行。通过清股发证,落实股权,补发股金红利,对入股社员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新入股社员大增。信用社召开社员代表会决定业务、利率、盈亏等重大事项,重建理、监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业务上扩大自主权,灵活经营,不照搬银行一套规定。纠正存、贷利率倒挂,保持合理利差,实行浮动利率,起民间借贷作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通过改革,信用社工作人员和资金力量都得到充实,人员素质有所提高,服务得到加强。至1985年底,全省有独立核算的信用合作社3584个,非独立核算的信用站、分社、储蓄所共37391个;有脱产职工16885人,不脱产的业务员36216人;入社农户达939.98万户,占总农户的80.8%;有股金5996万元,比改革前的1982年增加93.9%;年底各项存款余额22.55亿元,比1982年增长64.3%;各项贷款余额11.01亿元,比1982年增加1.3倍。1985年盈余社3020个,占总社数的84.2%;当年盈余4549万元。亏损社564个,亏损263.5万元。与1982年比较,盈余额增加2473.8万元,亏损额增加112.9万元。在进行体制改革的3560个信用社中,据对3204个社验收时的统计,有105个社不合格,占验收数的3.27%。全省有31.3万户社员、股金131.32万元,因帐据遗失,人员异动,无法落实。部分贷款逾期,信用社资金营运欠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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