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精典税务案例(调增8436万)

 刘刘4615 2023-03-09 发布于北京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6******8142

纳税人名称 山东***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滨州税稽 罚 〔2022 10 

案件名称 山东***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

1、你单位2020年存在不真实预计暂估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暂估的55,293,420.58元费用无税前扣除凭证,未实际发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293,420.58元。

【东方税语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企业预提的费用支出是虚构的预提,并没有真实发生,因此后续也不存在补开发票的问题。

2、你单位2020年存在将已停工停产的机器设备继续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一期已停用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得再计提折旧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19,837.89元。

【东方税语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你单位2020年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60,000.00元。

【东方税语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建筑服务”税目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就是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取得的是专票则为不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然税务机关应该给企业60天的时间去换开发票,如果换来合规的就没有问题,反之就要被调增处理了。

4、你单位2020年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具有合理商业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你单位支付给***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服务费20,386,535.84元,不具有合理商业安排,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86,535.84元。

【东方税语注】

该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的商业安排,企业间是否发生了担保行为,该行为是否为必要的,只有合理的才可以,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安排需要具备合理性、合法性。

汇总以上问题,你单位2020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84,359,794.31元。查阅你单位相关年度纳税申报发现,企业存在当年或以前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总额75,111,126.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2,312,167.0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56,083.54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6-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案例部分来源:税乎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