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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东周婚姻礼俗

 思明居士 2023-03-09 发布于河北

#历史开讲#

在东周时期,同姓不婚是一种重要的婚姻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同姓而婚逐渐成为一种现象。本文将从东周婚姻礼俗的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够让我们更好地了解东周婚姻制度的演变。

一、 从西周“同姓不婚”之制看东周时期的同姓而婚现象

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文化制度,关乎家族的延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西周时期,同姓不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婚姻制度。然而,在东周时期,同姓而婚的现象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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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物学角度来看,同姓不婚的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近亲繁殖所带来的基因缺陷和疾病的传播。从伦理学角度来看,同姓不婚的制度可以增强家族的凝聚力,防止家族的分裂和衰落。

可以说,同姓不婚是周代社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文化制度,对于家族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东周时期,同姓而婚的现象开始出现。这种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其实,这与东周时期社会的变迁和家族制度的演变有很大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族制度的变革,同姓而婚的现象逐渐普及。这种现象虽然违反了周代同姓不婚之制,但是也有其合理的存在之处。在东周时期,同姓而婚的现象可以增强家族的联合和互助,有利于家族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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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东周时期的“烝”、“报”婚姻现象考辨

在东周时期,人们的婚姻制度相对宽松,而“烝”、“报”婚姻现象则是当时的一种婚姻形式。所谓“烝”即是由男方来提出婚姻请求,而“报”则是由女方来提出婚姻请求。

同时在东周时期,“烝”、“报”婚姻现象的兴起与家族制度的转变密不可分。在传统的家族制度中,男性是家族的主要继承者,女性的地位较为低下。

但是,随着家族制度向着宗法制度转变,女性的地位逐渐提高,因此“烝”、“报”婚姻的形式也应运而生。

在“烝”、“报”婚姻中,男方和女方都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不再受家长、长辈等传统观念的束缚。这种婚姻形式的兴起为男女平等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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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烝”、“报”婚姻的形式也反映了当时婚姻观念的转变,婚姻开始更多地强调男女双方的感情和自由选择。

然而,“烝”、“报”婚姻的形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由于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方在选择婚姻对象时也更为苛求,导致许多男性在婚姻市场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对象。

其次,“烝”、“报”婚姻的形式也容易导致一些不良的现象,比如父母利用女儿的“报婚”来获取更高的社会地位等等。

三、 东周时期妇女离婚与再嫁问题考辨

在东周时期,婚姻对于妇女来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婚姻关系不仅关系到她们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还关系到她们的生计和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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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情况下,离婚和再嫁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东周时期,妇女在婚姻离合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保护和自主的空间。

首先,在东周时期,男尊女卑的思想相当盛行,男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要远高于女人。因此,离婚对于妇女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离婚不仅会让她们失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还会让她们失去经济来源和生存保障。

然而,东周时期的《周礼》也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如有婚姻不和或婚姻违约等情况下,妇女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此外,如果丈夫出轨、虐待妻子等情况,妇女也可以向官府申诉并获得保护。

其次,关于“七出”、“三不去”问题的考辨也是东周时期婚姻离合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据《周礼》记载,如果妇女有以下七种行为,丈夫就可以把她赶出家门,这七种行为被称为“七出”,包括:不听从丈夫的指挥、不尊敬公婆、自恃轻薄、不孝顺长辈、纵欲、争强好胜、亲友之间口舌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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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妇女也有三种不得离开家门的情况,被称为“三不去”,包括:父母丧、重病和怀孕期间。虽然这些规定给了丈夫在婚姻中的权力,但是也给了妇女在某些情况下的保护和自主权。

最后,在东周时期,妇女如果离婚,除非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否则是不能再嫁的。然而,如果再嫁的话,又需要考虑诸多因素。

首先,东周时期的再婚问题与离婚原因有关。如果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婚,那么再嫁的机会就很小,因为这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但是,如果是因为丈夫去世、被逐出家门或有严重疾病而离婚,那么再嫁的机会就相对较大。

其次,再婚的对象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再嫁的男子不能是前夫的兄弟或亲属,否则会被视为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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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再嫁的男子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以确保女子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不会下降。

同时,再婚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礼俗规矩。在东周时期,婚姻仪式非常繁琐,有“纳采”、“问名”、“问期”、“纳吉”、“合卺”、“迎亲”、“归省”等多个环节。如果再嫁,也需要遵守这些礼俗规矩。

总之,东周时期的妇女离婚与再嫁问题,涉及到许多社会文化和道德观念。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再嫁是被允许的。

但是对于普通的妇女而言,离婚后的人生往往会面临许多的困难和挑战。因此,在东周时期,许多女性会选择忍耐、包容,与丈夫共同面对各种生活困难和挑战,而不轻易选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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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东周时期男女适婚年龄问题考辨

在东周时期,男女适婚年龄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周礼》中记载了男女婚嫁的年龄,但这些规定是否得到严格遵守仍是有争议的。

根据《周礼》的规定,男子适婚年龄为20岁,女子适婚年龄为15岁。但是,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得到了遵守仍是存在争议的。

有一些史料记载,一些男子在未满20岁时就已经结婚了,而女子则更早。这表明在东周时期,适婚年龄的规定并不是严格执行的。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适婚年龄也在不断变化。在东周晚期,由于战争频繁,很多男子死亡,导致男女比例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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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时的社会开始提倡男女早婚。因此,男子的适婚年龄可能比20岁更早,而女子的适婚年龄也可能比15岁更早。

除此之外,东周时期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男子患有不治之症、残废或严重残疾等,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男子无法在适婚年龄内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女子可能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结婚。

五、“仲春之月,奔者不禁”考辨

“仲春之月,奔者不禁”是古代东周时期的一种独特的婚姻现象,它指的是在每年的农历仲春之月(即现在的2月中旬到3月中旬),男女之间可以不用经过媒人之间的介绍而直接奔走相会,以此达成婚姻关系。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在东周时期,人们普遍拥有更加自由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应该建立在真爱基础之上,而不是仅仅因为门当户对或其他外在因素而结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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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婚姻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弊端。首先,由于没有经过媒人的介绍和调查,男女之间的了解和认识可能并不够充分,容易出现意见不合的情况。

其次,由于没有家长和亲友的参与,婚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也可能受到影响,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针对这种婚姻现象,东周时期也有相应的法规和制度。根据《周礼》的记载,如果男女之间没有经过媒人介绍而自行奔走相会,而且双方都已年满20岁,那么就可以视为合法结婚。

但如果未满20岁,则需要经过父母或长辈的同意方可成婚。同时,对于那些患有不治之症、残废或严重残疾等情况的丈夫,妻子则必须侍奉丈夫至死,无论其生前对妻子是否有过不忠或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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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仲春之月,奔者不禁”是东周时期独特的一种婚姻现象,反映了当时人们自由开放的婚姻观念 。

六、结语

虽然东周时期已经过去了几千年,但是对于现代社会来说,东周时期的婚姻礼俗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它不仅关乎到个人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也反映出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

因此,我们需要从东周时期的婚姻礼俗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智慧,为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提供借鉴和启示。

参考文献:

吕亚虎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师范大学》东周婚姻礼俗研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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