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生效裁判的说理部分即“本院认为”的内容,对其他案件是否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1.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民事判决中指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民事裁定中也持类似的观点:“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3. 而对于再审申请驳回裁定的效力,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指出:“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的主要功能是终结审査程序,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不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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