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今日释法:破解连环债之殇

 以法为剑 2023-03-10 发布于云南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对立处于失衡状态,债务人往往处于强者的地位,债权人则处于弱者的地位。欠债的都是爷,讨债的是孙子!一些债务人负债后不是想方设法清偿债务,而是不择手段隐藏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者根本就不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求”债务人,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及强制执行阶段,债权的实现仍存在很多困难。

      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连环债的情况,简单说,就是甲是乙的债务或债权人,乙是丙的债务或债权人,丙是丁的债务或债权人,如此以往,形成一连串的债务链许多企业或者个人相互间发生拖欠的现象相当突出,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连环债",给国民经济及社会环境带来了不利因素。

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去破解连环债形成的困境,有效的化解民间越来越多的“连环债、三角债”,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呢?

【释法要旨】

@尽量协议解决,形成债务转移第三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连环债务,三方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债务的,应认定三方成立债务转移关系。签订协议后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之后的讨债过程就简便轻松了。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依据。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到期债权的保全和执行: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1)在起诉后,判决生效前,债权人发现案外人拖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可以申请对到期债权进行保全,法院裁定次债务人不得向债务人清偿。(2)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发现案外人拖欠债务人到期债务,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案外人配合执行。如果案外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配合执行,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到期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③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④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⑤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16条中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