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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 “黑救护车”坐地起价,该当何罪

 以法为剑 2023-03-10 发布于云南

背景事件提示 

    11月5日,黑龙江哈尔滨五常市“黑救护车”坐地起价一事引发舆论关注。根据黑龙江五常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10月28日凌晨,通过该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王某介绍,何谋祥驾驶临时牌照救护车和随车护士王某睿转运病人,何谋祥和王某睿中途以针剂费、消毒费等理由坐地起价,威胁不加钱则返回或停车,11月1日,何谋祥、王某睿及120急救中心王某全部被缉拿归案,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救护车无合法经营手续。

三人可能被判何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依照刑法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量刑。本案可依据刑法规定的第(四)类情形: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将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

     本案中,若嫌疑人在没有取得营运许可的情况下,购买车辆、悬挂临时号牌,聘请护士,组织联络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获取病号,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且三人系共同犯罪。

    该罪的定罪的起点为,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可进行追诉立案。具体在本案中,若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的话,公安机关还须对嫌疑人过往进行过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彻底调查,以确定非法经营的数额情况,是否达到追诉非法经营犯罪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或行为标准。

@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体到本案中,司机以威胁的方式,强迫家属接受高价服务,符合强迫交易的行为要件,另据当事人张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救护车司机起初称费用不超过1200元,但半路上司机却要收费4600元,最终她支付了3140元。“黑救护车”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救护车无医疗和运输资质,任何收费均属于违法所得数额,故收取当事人支付的3140元,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已经达到强迫交易罪的追诉起点,故可以按照强迫交易罪进行定罪。

    罗翔曾说过,法律虽然无力劝人向善,但至少要有对严重违背道德的剥削行为进行打击,否则不法行为会像不受防控的疫病一样蔓延,直至吞没这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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