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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新规速递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修订对照表

 静思之 2023-03-10 发布于江苏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构建更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包容性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为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规范保障,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做了进一步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于2023年2月17日在深交所官网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左为修订前,右为修订后):

(注:以下为修订内容不完全列举,如需获取完整修订对照表,可关注本公众号,在后台发送:【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对照表 

一、丰富完善上市条件

1、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等组合指标,制定多元化、差异化的上市条件,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在深市主板上市。一是结合监管实践,优化盈利上市标准,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限制等要求。

2、借鉴市场惯例,新增“预计市值 收入 现金流”“预计市值 收入”两套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市场包容性。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借鉴创业板试点改革经验,明确已在境外上市和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的上市标准,并结合主板市场特点,设置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的上市标准。

4、适应性调整重新上市条件,总体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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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精简上市安排

1、精简首发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缩短上市申请决定期限,简化流程、提升效率。

2、强化上市首日风险提示要求,充分向市场揭示风险。

3、明确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的符合条件股东豁免遵守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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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细化明确规范要求

1、明确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披露和核查要求,强化风险揭示。

2、规范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权益变动披露要求。

3、明确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适用标准。

4、纳入原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过渡期安排,优化发行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指标适用标准和风险提示披露要求。

5、优化完善不予受理重新上市申请和中止重新上市审核的情形,总体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审核规则保持一致。

6、强调保荐人被撤销保荐资格的,发行人及上市公司须另行聘请保荐人,并明确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保荐人督促与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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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特定企业的公司治理要求

1、增设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定,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持续监管要求,规范拥有特别表决权的主体资格和变动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与监督机制。

2、强调红筹企业应当保障境内投资者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加强对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明确红筹企业建立境内沟通机制、重大事项决策、存托凭证变动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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