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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辉|瓶颈与突围:战国秦汉户籍制度研究的新进展

 嘟嘟7284 2023-03-10 发布于河南

作者:王彦辉

来源:“社科期刊网”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中国史研究动态》2022年第6期

《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木牍(图源:“青岛市博物馆”微信公众号)

自有文字记载以来,中国历代王朝就高度重视人口的调查和统计。至迟到战国中后期,各诸侯国就相继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其中,存留户籍资料较多者尤以秦国为最。户籍制度的产生是和官僚制度的建立同步的,马克斯·韦伯等西方学者称誉中国在秦汉就建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官僚制度,并感叹这一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成功地管理了广大分散的农民。殊不知帝制中国的官僚行政是以各类簿籍文书为凭借的,冨谷至就形象地称之为“文书行政的汉帝国”。就户籍类文书而言,刘欣宁将东亚的户籍制度与欧洲分别登录个人出生、结婚、死亡的身分登录制度予以比较,指出帝制中国的户籍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利用“户籍地”集中管理个人的全部信息。惟其如此,户籍制度研究对揭示秦至清专制制度的本质、管理方式的演变及其僵而不死的影响等就显得尤为重要。

民国以前,无论是正史志书还是典志体通史,对户籍资料的记载通常以郡县或全国为单位记录户口数,并不记录每户的人口结构和口数。《通典》以下的政书仅以“户口”为目抄录历代的户口数,而不以“户籍”名之。清季民初,随着敦煌汉简和居延汉简的发现,中外学界才以户籍、名籍这些文献中习见的概念为名讨论户籍等簿籍问题。如罗振玉、王国维、劳榦等初步对简牍簿书进行了分类,指出“名籍”与户籍制度存在一定的关系。睡虎地秦简公布后,学界在讨论户籍制度时才开始正式使用“户籍”这一概念,并对户籍登记的内容进行归纳和概括。比如于豪亮为《中国大百科全书·秦汉史》撰写的“户籍”词条以为:“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高敏《秦汉的户籍制度》认为还应登记户主的身体特征及祖宗三代的出身情况等。这显然是把不同用途的簿籍如符、传、累重訾直、伐阅簿等相关内容笼统归纳的结论。至于名籍与户籍的关系,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较早关注了籍与簿的区别,认为籍以人名为中心,簿以物为对象。李均明《古代简牍》进而指出,“簿通常以人或者钱物的数量值为主项,而籍大多由人或者钱物自身为主项、数量为辅助”。杜正胜则具体区分了两者的不同,认为“单一个人的身分资料曰'名籍’,合户多人的身分资料称作'户籍’”。

21世纪以来,由于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天长纪庄木牍、松柏木牍等简牍披露了更多的户籍类资料,学界对战国秦汉户籍制度的研究才由此进入一个新阶段,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仅以户籍为对象的专著就有多部,如张荣强《汉唐籍帐制度研究》、王彦辉《秦汉户籍管理与赋役制度研究》、袁延胜《秦汉简牍户籍资料研究》、凌文超《秦汉魏晋丁中制衍生史论》等。即使不以户籍为名的著作也对这一时期的户籍制度设有专章予以讨论,比如张金光《秦制研究》、臧知非《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等。而伴随每一批次户籍类简牍的公布,围绕相关问题发表的论文更是举不胜举。

经过讨论,学界已在诸多问题上取得进展或达成共识。

一是关于户籍制度创生的时代,尽管历代注家往往以汉唐制度注说春秋时代的“书社”,如司马贞谓“书其社之人名于籍”,杨倞曰“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等,但有明确记载的户籍制度大体始于战国时代。秦国户籍制度的产生或许并非首创,然秦献公十年的“为户籍相伍”是传世文献所见的最早记载,里耶古城北护城壕发现的秦代户籍简亦为目前所见最早的户籍原件。据此,说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战国,学界当无异议。

二是自户籍制度确立以后,以户为单位编制的各种用途的簿籍有多种,涉及人口信息的就分为“宅园户籍”和“年细籍”。学界受里耶户籍简的启发,一般认为秦国早期的户籍或许并不登录户主及家口的年龄,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以后,才于户籍之外另行编造“年细籍”。至于秦国早期户籍何以不记录年龄,张荣强《“小”“大”之间——战国至西晋课役身分的演进》指出秦国本以身高与年龄相结合的方式征发课役,秦王政十六年以后开始采用完全按照年龄标准划分课役身分的方式。凌文超《秦汉时期两类“小”“大”身份说》认为先秦起役以身高为基准,老免则以年龄为据;秦王政十六年以后当主要以年龄为标准,但身高有时仍在沿用。两文虽然在“小”“大”划分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但都间接地回答秦国早期户籍不记录年龄的问题。

三是由于里耶户籍简(或称“户版”)是目前所见最早的官府档案,因此格外引人关注。其特点是对同居家口的著录分五栏书写,既无人口年龄的记录,亦无财产或户等的注记,学界将之与长沙东牌楼东汉户籍简、走马楼吴简“吏民口食簿”等联系起来考察,或认为里耶户籍简的著录方式沿袭的是秦献公创制户籍制度以来的旧制,或认为这批户籍简是秦征服楚地不久的产物,还不能将其视为秦代户籍的典型形式。尽管如此,随着里耶一号井户籍类简牍的公布,张荣强在前揭文指出里耶秦代户版的著录格式应为:第一栏大男,第二栏大女,第三栏小男,第四栏小女,第五栏为伍长、毋室及奴婢之类的备注项目。

四是东汉处于秦汉制度向魏晋制度转变的过渡期,以往对东汉户籍的认识只能依据传世文献做一些推测。长沙尚德街东汉简公布后,学界才得以窥见汉代户籍登记的样貌。凌文超《长沙尚德街东汉户口简考释》在缀合两枚记录户口信息的木简的基础上,认为这两枚断简可拼接为一枚简,是迄今所见内容、形制大致完整的东汉户口简,其制作时代当在汉献帝建安十四年。该简正面分五栏书写,内容、格式与走马楼吴简中同类户口简相近。应当说,这枚简的发现及凌文超的缀合工作,为学界重新思考两汉三国时期的户籍演变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五是对户籍的编造与上计程序的研究,由于获得吴简的补充或佐证,学界大体认为里吏负责人口调查,乡部负责户籍类簿籍的编造,一式两份,正本藏乡,副本上报县廷。里耶秦简、松柏汉简等所见各种计类文书说明,户口以乡为单位进行统计,以“乡户计”或“户口簿”的形式上报县廷。县廷汇总诸乡户口数写出“集簿”上报所属郡国,此即胡广《汉官解诂》所谓“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县的上计文书见于青岛土山屯汉墓的《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这份上计文书何以称《要具簿》而不称《集簿》(即“计簿”)?王彦辉《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解析秦汉徭役制度的几个概念——事、算与事算》认为其当为堂邑县为上计准备的各种统计数据的底本或草案。郡国上计中央的文书书写格式和内容,从尹湾汉墓出土木牍《集簿》可以窥其原貌。

中国自古就有辨名析理的传统,荀子论名、实关系即主张要“制名以指实”。研究战国秦汉时期的户籍制度,首先应界定“户籍”概念的内涵。关于“户籍”,当代辞书一般解释为“登记户口的籍册”。这个解释自然不误,但具体到不同历史时期就显得过于简单了。“户籍”概念在法律文献中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其文曰:“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或释田合籍,日本读简班又释田名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本来,具有户籍意义的概念在传世文献称“名数”,简牍资料亦往往以“名数”称之,可汉初律何以名之曰“宅园户籍”?学界对此曾提出种种假说,至今难以定谳。

秦献公十年的“为户籍相伍”的“户籍”,应即《管子》一书中的“户籍田结”,唐人尹知章注曰:“谓每户置籍,每田结其多少。”(《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第1025页)说明以户为单位编造的簿籍自始就分为户籍和田籍两大类,因此,“为户籍相伍”的“户籍”乃为每户置籍之义,这个“户籍”就应当是包括户籍和田籍在内的广义的“户籍”。由于里耶户籍简的登录内容缺少年龄的登记,学者或认为应属临时性的登记形态,其实,自秦王政“初令男子书年”之后,秦国就应当开始编制“年籍”。国家编造各种簿籍的目的是为了赋役的征派,正如张荣强、凌文超指出的那样,战国以后很长时期国家起役的标准是身高,“小”“大”才是户籍登记的重点,所以,狭义的“户籍”或许只需记录口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户籍才又称“民数”。历史传统是有巨大惯性作用的,户籍与年籍从分立到合并的时代目前还很难确定,凌文超在前揭文认为,尚德街“户口简”的登记内容不仅包括户口、人名、年纪,而且还有算○○、复除、新户、訾○○等项目。这与三国吴简为派役或征收口筭钱的格式大体相同,说明至迟到东汉建安年间,户籍与年籍已经合并。

汉代“八月算人”,案户比民而造籍,这个“籍”应指“户籍”。因秦及汉初户籍与年籍分立,知汉初户籍或者也仅书人名、大小。那么,“宅园户籍”是否为“宅园”与“户籍”的合籍呢?由于缺少户籍原件,只能略作推测。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指出,“宅园户籍”应读为宅图、户籍。无论这个假说是否允当,给人的启示在于不能把“宅园”与“户籍”连读。《户律》有律文曰:“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百姓迁徙,随行的无非人畜、衣器、钱物而已,宅院、桑木等不动产是不能带走的,故律文中的“户”仅指户籍,而非“宅园户籍”。在简牍书写的时代,宅园籍或宅图也许是另行造籍的。三国吴简有很多“吏民口食簿”,其中亦未见“宅园”方面的内容,因此,将“宅园户籍”读为宅园籍、户籍应当更符合律文的原义。至于宅园籍何时与户籍合并,或者是简纸更替之后的事情了。贾公彦注《周礼》书的“比要”,以唐制喻之曰:“谓若今之造籍,户口地宅具陈于簿也。”参之以敦煌文书,其中有一些乡籍和里籍,从内容上看就将前代的户籍、年籍、宅园籍、田籍等合并书写,除人口信息之外,还有应受田若干,已受田若干的注记,涉及“宅园”事项的,往往有“壹亩居住园宅”“二亩居住园宅”的记录。汉代授田宅一宅方卅步,无爵者受“一宅”,《户律》称“宅园”;唐代记录为一亩、二亩等,称“居住园宅”,用词不同,其义一也。由此可见,“户籍”这个概念在历史上应当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义项,广义上是指以户为单位分事类编造的各种籍,狭义上仅指户内的家口信息。简纸更替之后,由于书写材料的轻便,才将户的各种信息统一著录于“户籍”之中,而这个合并的过程目前还不清楚。

在传统社会,户口的多寡是衡量一个政权兴盛衰亡的尺度。因此,历代王朝在资源分配方式上尽管存在差异,但通过户籍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人身自由、榨取民财、役使民力的本质亘古未变。就战国秦汉时期而论,在案户比民的基础上进行户口统计就成为各级政府行政的重中之重。在这种条件下,作为私人财产的奴婢是否录入户籍,并统计到县、郡、国家的户口数之中便成为学界讨论的话题之一。学界对这个问题的争鸣,是新时期人口学兴起而衍生出来的话语。在讨论中,或认为奴婢以民赀登记于户籍,并不统计于国家的户口数之中;或认为奴婢被列于编户户籍的“下簿”,国家根据上计数据统计的总口数中包括奴婢。张家山汉简公布后,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指出奴婢是以人的身分登记于民户的户籍,这个观点在里耶户籍简得到证实。此后,杨际平、陈爽、于振波等也先后发表了大致相同的观点。

然而,奴婢是否统计到地方和国家的户口数之中,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2019年公布的《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在抄录该县本年度户数之后,列有“口十三万二千一百四,其三百卅奴婢,少前千六百八”一组数字,可证奴婢是被统计于堂邑县的口数之中的。如此,经过二级上计,郡国和全国的总口数似乎亦当包括私奴婢在内。对此,张荣强《从户下奴婢到在籍贱民身分转变的考察》认为到魏晋之际奴婢才以“人”的身分著入户籍,与平民并列纳入官府的户口统计,由此怀疑堂邑县统计的口数包括奴婢“应该是个别行为,不会是常态”。他的理由是奴婢和简文所见“它郡国民”本来是不承担赋役的,可堂邑县却向这些人群征收口钱和更卒钱。其实,东汉人应劭注《汉书》就引《汉律》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悬泉汉简中就有“大奴婢十人算廿”“小婢四人算□”的记录。《要具簿》在所列征收“它郡国民”口钱和更卒钱的数据中,已标明征收的对象是“所收事”的“它郡国民”,而非来去城郭的流民。颜师古注汉平帝元始二年“江湖贼”向官府投诚,“送家在所收事”一句曰:“诣本属县邑从赋役耳。”据此,流民在流徙地占著,从官方角度来说亦可称“收事”“获流”,说明简文提到的“它郡国民”已经在堂邑县著籍。因此,仅凭上述理由否定奴婢统计于郡县和全国总口数的真实性,证据还略显不足。

总之,经过学者的不懈努力,围绕战国秦汉时期户籍制度的研究已然廓清了许多迷雾,但由于缺少更多户籍原件的参照,还有一些节点无从打通,使课题研究进入暂时的瓶颈期。尽管如此,有志于该领域的学界同仁正孜孜以求地不懈探讨,以期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实现突围。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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