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案件证据特征概述 二、导致强奸案件无法认定的证据因素分析 三、审查逮捕强奸案件证据认定的几个问题 (一)强奸犯罪的逮捕证据标准 我国法律对逮捕证据标准的规定并不是很清楚,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对应该证明到何种程度没有明确,是只要有证据证明就可逮捕而不论证明程度呢,还是需要证实到可以认定是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程度。司法实践中往往本着保障人权、防止错案发生和捕诉衔接、能捕就能诉等观念,将逮捕的证据标准提高甚至等同于起诉、判决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一方面面临着高标准的逮捕证据要求,另一方面又要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易于陷入进退维谷的无奈境地。在强奸案中,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辩解和被害人陈述证据一对一,其他证据证明力微弱,但是有搜集其他有罪证据的可能性,或者有赖于对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精液做DNA鉴定,而鉴定往往需要三个月左右时间才能出结果。这种情况下的证据达不到目前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但如果不捕则可能会造成嫌疑人逃跑或者对被害人实施报复的结果,而逮捕的话又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由是产生两难局面。笔者认为,基于强奸案件取证难(实践中出现的被害人“产子证奸”、被害人遭强奸后为了让嫌疑人受制裁而“策划强奸”、侦查机关为抓获疑犯而容忍被害人再次被强奸等案例都从侧面说明这种情况)、侦查技术水平不高、犯罪嫌疑人辩解空间大、强奸犯罪发案率高等实际情况,有必要降低目前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逮捕的较高证据标准,以降低强奸案件的不批准逮捕率,更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强奸犯罪的逮捕证据标准可以确定为优势证据标准,即有罪证据比无罪证据占有优势,从主观认定的角度则应运用好案件承办人的主观裁量权,根据已有的证据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理性逻辑地合理相信嫌疑人犯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即可予以逮捕。当然这还需要一个前提支持,就是在继续侦查过程中,有能够收集犯罪证据的前景和可能,使之在起诉阶段能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据标准。 四、提高强奸案件证据质量的几个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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