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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体系

 skysun000001 2023-03-12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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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2期P9—P10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摘自《政法论坛》2022年6期,王博摘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指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坚持人民主体和共同富裕基本原则,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为目标模式,在实现从法治大国到法治强国的根本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预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正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应当从以下两大层面来理解和阐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模式。

一是法治体系。现代化所呼唤的治理的革命性和全域性,必然要求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全面转向,通过法治改革推进治理革命,进而实现从前现代向现代化的根本转型。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是对古往今来中西方所有法治理论和法律体系理论的一个根本性突破和创新性发展。法治体系开创了中国自主的法治知识体系的新范式。

二是法治国家。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法治大国到建成现代化的法治强国。中国梦是强国梦,而法治强国是强国梦不可分离的有机构成要素。这便要求使“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一是在主体规模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世界上人口总体规模最大的法治现代化。一方面,从功效来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意味着世界上最大比例人口的国家迈入法治现代化新境地,颠覆对既有法治的现代化认知,彻底改写法治现代化的世界版图,型构成规模空前、覆盖人口世界第一的现代法治形态。另一方面,从模式来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开创出大国之治的全新治理体系。

二是在价值定位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增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从发展战略看,中国式现代化在新的历史时代,始终致力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在现代化的目标预设中,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与此同时,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而到21世纪末则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一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标。

三是在文明形式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程的价值功能可以归结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蕴含着法治经济、科技法治之类的物质文明新意涵,又凝练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法治意识的精神文明新思维。

四是在空间维度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通过生态法治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现代化、强效化的生态法治体系强力确保经济现代化与生态保护同步运行甚至生态保护优先于经济发展。总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预设生态保护的法治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的法治防线,实现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的相互融合,确保法治中国与美丽中国同步建设,共同促进人类生态法治文明迈向新的历史形态。

五是在全球视角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增进和平发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紧紧围绕和平发展这一主线,科学厘定主权、安全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有力回应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所带来的巨大挑战,为中国以及世界的和平发展奠定牢固的法治基础。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决定于和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属性。“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九大方面的本质属性不仅与法治现代化具有法社会学上的外部关联性,而且具有法价值论上的融通性和法方法论上的同一性,从而融会贯通成为一个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形态。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样态



文明多样性是文明存在的基本方式,世界上没有定于一尊的文明形式,而在古代文明、近现代西方文明之后,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作为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独具特色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本质上超越了古代法治、古典法治和现代西式法治以及后发国家法治,在文明的代际升级中创造出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其基本标志体现为:

一是在主体上,实现了从人民主权到人民主体的升级,从根本上解决了“谁来治”的问题。从卢梭式的人民主权论到当下中国法治现代化所依托的人民主体论,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本质上完全不同。前者旨在瓦解封建人治专权的理论根基,却无法构建真实的民主实践样态,所以它不过是解构性、批判式的,而后者则是建设性、建构式的,创生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制度和治理形态,彰显出特有的制度效能和显著优势。而且随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这一优势效能日益被强化和外化为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二是在客体上,实现了从法的统治到良法善治的升级,从根本上回答了“治理谁”的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解决了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二元互动这一西式法治现代化所无法解决的难题。同时,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深度融入法治体系,使法治成为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承载者、调节器和护身符。

三是在内容上,实现了从依法治理到法治中国的升级,从根本上揭示了“如何治”的问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体现了中国式治理的法治新样式,就理论脉络而言,体现为从静态的法律制度到动态的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从管理到治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不再是就某一领域、某一地方、某一环节、某一方面而论法治,而是在“中国”视野上进行顶层设计、全面谋划和系统构建。

四是在路径上,从西式道路向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升级,从根本上阐释了“怎么走”的问题。克服了竞争政治、轮流坐庄、精英政治、金钱政治,或者民粹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的种种固有缺陷,也就是消除了要么讲所谓自由而无秩序、要么讲所谓民主而无效率,抑或牺牲平等而放任不公的痼疾,而是实现了秩序和谐、协调高效、社会公平、人民权利的价值整合。所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同于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单向度路径,彻底消解了对西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依赖,型构出一种特有的法治现代化路径,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集中归纳为:在属性上的先进性,即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和法治理论的完美融合;在方向上的联动性,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并以此为基础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联动式现代化路径;在规范上的多元性,即实现自律与他律以及自治、法治与德治三者的有机融合;在体制上的整合性,即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综合治理路径。

归结起来,本文认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所创造的法治文明是一种立足于中国文化传统国情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这一法治现实而衍生出的文明新形态,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基于“发展”的法治文明新形态。从改革开放之初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到后来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再到新时代强调发展是中国的第一要务,发展始终是中国的核心关切和根本目标。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始终围绕发展尤其是高质量发展这一中心线索,克服了其他法治的种种顽症,确保中国的发展不会掉入种种现代化“陷阱”,开创出后发国家的法治向现代化跨越式发展的新理念新制度新模式新文明形态。在理论上厘清发展与法治的基本关系,建构中国自主的发展法学知识体系,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基础性意义。应当进一步大胆探索中国式的发展法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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