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关键字:减 问:我是一家做餐饮的个体工商户,可否享受“六税两费”的减征政策? 答:可以。安徽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问:餐饮小微企业所得税有无优惠政策? 答: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六税两费”的通知》(皖财税法〔2022〕24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02关键字:免 问:餐饮行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餐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餐饮行业销售外卖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03关键字:退 问:餐饮业可否享受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答: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明确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04关键字:缓 问:餐饮业可否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保费? 答:可以。具体行业名单包括: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品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22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注意:上述企业可自愿申请选择缓缴社会保险费中的一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局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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