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以上程序要求严格,才能确保被害人、证人身份的真实性,询问过程的合法性。 另外,《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类似的程序: 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远程询问的,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因此,开头提到的作法显然没有满足应有的程序要求,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存疑。 作者:黎智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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